优势证据与合理怀疑
当公民遭受不法侵害的时候,法律赋予了公民正当反击的权利。
一般来说,对于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
当不法侵害行为已经结束后,再进行反击则不属于正当防卫,往往容易完成防卫过当。
案例中,刘某会因为丈夫性侵女儿锤杀丈夫,庭审焦点便是她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控方认为刘某会是在丈夫睡着后进行锤杀,属于事后防卫,涉嫌故意杀人。
在辩方看来 ,刘某会无法判定丈夫已经入睡,只要还未入睡,不法侵害就任然处于正在进行中,锤杀丈夫属于正当防卫。
公诉方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死者蒋某银在案发当时已睡着,即不法侵害确实已经结束,就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这里涉及到正当防卫的证明责任的问题,证明责任一般可分为提出责任与说服责任。
证明责任是指刑事诉讼的当事人提出证据使自己的主张成为争议点的责任,说服责任则指主张一方提出证据说服审判者自己的主张为真的责任。
另外,根据无罪推定标准,控诉方必须承担被告人有罪的证明责任,被告方无需承担任何要素的说服责任。
辩方对于违法阻却事由没有说服责任,只要承担合理怀疑的提出责任,证明责任就转嫁至控方,但对于责任阻却,辩方依然要承担优势证据的说服责任。
刑法的惩罚必定具备道德的正当性,违反道德的不一定是犯罪。但道德上被鼓励的行为一定不是犯罪。
回到案中,刘某会当时正遭受违法侵害发生时,或者判定自己仍面临不法侵害的危险而实施的正当防卫,这在道德上也是被鼓励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