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关键时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迈入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新阶段。这部条例的出台,不仅是对十年督察实践经验的系统总结,更是以法治力量守护绿水青山的制度创新,为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坚实保障。
以法治思维构建生态治理新体系,彰显制度刚性约束力。条例首次以国家法规形式明确“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督察制度”,构建起“中央统筹、省际联动、分级负责”的治理架构。从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到建立组长人选库、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从制定督察问题底稿制度,到规范典型案例曝光流程,每个环节都镌刻着法治印记。这种制度设计,既确保督察权威性,又防范权力任性。河北石家庄市十年间从全国空气质量“后十”城市中全部退出,正是督察制度推动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党政同责”的生动写照。当督察组进驻时“不打招呼、直插现场”成为常态,当整改方案需经“一把手”签字背书,法治威慑力正转化为生态环境改善的持久动力。
以问题导向破解生态顽疾,展现精准督察战斗力。条例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纳入督察核心内容,建立“信访举报—转办核查—督办回访”的闭环机制。云南滇池长腰山过度开发案中,29家责任单位、58名责任人被追责,214栋违规建筑被拆除,警示片披露问题整改率超92%。这些数据背后,是督察利剑直指“填海造地”“数据造假”等顽瘴痼疾的决心。长江经济带警示片六年披露632个问题,黄河流域三年曝光630个隐患,倒逼地方摒弃“带毒GDP”发展模式。当督察“回头看”成为常态,当专项督察聚焦区域重大战略,精准、科学、依法的督察理念正重塑着生态环境治理格局。
以责任闭环推动生态转型,释放绿色发展牵引力。条例首设“督察整改”专章,明确被督察对象“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要求建立整改方案清单化管理、整改情况定期调度制度。前两轮督察追责问责9699人,第三轮督察推动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催生绿色生态产业。福建水口水库渔民转产渔旅融合,浙江“千万工程”深化美丽乡村建设,这些转型实践印证着督察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杠杆作用。更深远的影响在于,条例将督察结果与干部考核、选拔任用挂钩,让“生态账”成为政绩考核的必答题,推动地方党委、政府算清“长远账”“整体账”。
以法治之力护航美丽中国建设。从《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到《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再到此次条例出台,十年间督察制度完成“试点—规范—法治”的三级跳。这部凝结着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真理力量的法规,不仅织密了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网络,更重塑着全党全社会的生态价值观。当督察利剑持续高悬,当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我们有理由相信,这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中国式现代化道路,必将越走越宽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