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几年,网络时常曝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其中有些案件行为人利用了与被害人特定关系。这类人,往往与未成年人接触的机会比较多,都是熟人,容易取得未成年人的信赖,比如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以及其他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就成了“方便狼”,对孩子下“黑手”,通过欺骗等各种手段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案件曝光后,引起人们愤慨,其行为令人发指,理应得到严惩。
民之所呼,法之所应,自2021年3月1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针对此种现象对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做出了修改,增加了特殊职责人员性侵犯罪。法律究竟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朋友们,还是先看一下法条原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六条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女性,不论是否经过其同意,只要与其发生关系,且符合本条中规定的负有特殊职责人员的身份,就会涉嫌犯罪。
提醒朋友们注意法条中的一个“等”字,说明是不完全列举,意思是不限于法条所列举的几类常见的特殊职责人员。其他与法条所列举的人员性质相同、等同的也应该适应本条规定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