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庆节前,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第一次去到腾讯,进行微信证据的调查,尤记起当年为了一个微信公众号结构著作权的案件,在公证处献出了我的微信号。
竟前期在微信公众平台上查询,针对侵权投诉的处理由微信公众平台法务部对接,腾讯为此专设了“窗口”,但并不位于腾讯大厦,而是同在南山区的朗科大厦8楼(出租车10分钟以内的车程,原本在9楼,现9楼装修ing,“窗口”安排在8楼)。造访腾讯需要在朗科大厦底楼进行登记(去其他公司并不需要),并持访客证上楼。
“窗口”接待的帅哥会告诉你需要先在他们的平台上设立一个账户,并将需要调查的内容录入提交,较为简单的内容(我这次的调查仅仅涉及一个公众号的实际运营方信息)一般在3个工作日通知你(通过登记的手机短信)可以去取调查结果。
虽然微信公众平台上有专门的侵权投诉指引,但我的案子情况并不一样,因此并不清楚侵权投诉是否会有不同的反馈,根据指引,去深圳前我先行将材料通过EMS寄送微信公众平台法务部(寄送地址根据指引需要填腾讯大厦的地址),并在出发去深圳的前一晚(时隔将近1个月)收到了腾讯的回复,告知非权力机关不予查询。好在我早些去法院申请了调查令,持令你再不给调查我也只能听天命了。
调查结果不能打印,只能刻光盘,帅哥会给你封存并盖章。我在取调查结果的时候,正巧遇上了辽宁的法官来调查,不知道是因为手续不齐还是调查的内容比较特殊,并不顺利,还和帅哥进行了关于诉讼法的探讨......虽然有点说风凉话的感觉,但在目前微信、淘宝/支付宝对于用户的黏性和介入用户生活的深入程度,腾讯和阿里巴巴应当要考虑更便捷的调查方式和程序,不是所有人都有闲、有钱专程跑到深圳、杭州进行调查的,法院系统也需要研究个对策,普通老百姓往往面临这样的窘境,立案之前微信不给查,要求调查令或者法院来查,可不立案就没有调查令更不可能法院来查,如果诉讼过程中才发现需要调查(我的案子就是这样的情况),去调来应当给追加为共同被告,但这样一来法院审限往往不够,逼着撤诉重来并不鲜见。索性让立法要求全部实名制倒是可以解决,但仿佛如此互联网的虚拟本质又受到冲击......
闲言碎语,供需要去微信调查的同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