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我们能发现,有的人口口声声要自杀,却没有实际行动;有的人装着要自杀的样子,却不存心要死;有的人假事真办,或者抢救不及时,或者服毒过量了,本来不打算死的最后却真的死了……
这是类自杀,也叫准自杀、非致死性蓄意自伤。
1.
准自杀,作为自杀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是从上世纪50年代开始的。
1952年,学术界注意到自杀和准自杀是两个不同的范畴。Stengel当年在皇家精神病科学会的会议上,宣读了题为《企图自杀质疑》的论文,提出两种人口的假说,即自杀者有的想死,有的却不想死。
论文中,Stengel指出,企图自杀带有双重性质:一是求救,因此结果要看反应如何,其行为的呼吁性质是不自觉的;二是考验,即自杀者希望用行动来接受严峻的考验,因此结果又要看「圣判」如何。
这一研究开启了准自杀研究的新纪元;准自杀不仅蜕去自杀未遂的外壳,而且被命名为蓄意自伤综合症。
1984年,《国外医学·精神科分册》一书中,姜佐宁又正式引进「非致死性蓄意自伤」这一概念和术语。
2.
准确地说,蓄意自伤,一般是不打算死的,但并不排除死亡;结果如何,就要取决于环境的应答情况了。
正如Stengel指出的,蓄意自伤有两个很明显的动机,即呼救和考验。这就意味着,如果自杀者呼救后环境仍然得不到改善,或者出于表明心迹的考验动机得不到谅解,继发性的病态行动还是会陆续发生的;自伤行为不太可能自发地得到缓解。
此外,还要看医疗情况;凡是医疗条件比较好的、交通方便的、家境富裕的,蓄意自伤才是非致死性的。
《自杀病学》作者何兆雄在穷困山区调查时发现,每有自伤必定死亡,这就同医疗条件有着巨大的关系。
3.
这里要注意的是,蓄意自伤不是自杀或粗糙的自杀,它是类自杀或准自杀。就像类风湿不是风湿一样,蓄意自伤和自杀有不同的规律性和临床症状。
姜佐宁曾从宏观上对蓄意自伤和自杀加以鉴别。
姜佐宁的鉴别诊断综述了国内外许多研究的成果,但它并不是一个很理想的鉴别诊断,比如说,自杀在世界上并不是越来越不常见,而是有上升趋势,有的国家百年来居高不下;蓄意自杀发病年龄多在30岁以下,而不是45岁;蓄意自伤并非下层多见,而是各阶层发生率大致相同……
更为重要的是,姜佐宁还忽略了微观上的鉴别。
4.
何兆雄认为,蓄意自伤与自杀的微观鉴别得从动机与效果的结合来考察;蓄意自伤行为带有冲动性、警告性和幼稚性。
首先,蓄意自伤行为完全是一时有意识的冲动,带突发性(精神病人或醉汉的自杀也有冲动性,但它是无意识的冲动)。它的表现有:(1)行动决策出于报复性的心理应答;(2)一般没有前驱症状;(3)没有行为先兆……
自杀则不然;自杀是经过反复推断,权衡利弊,最后出此一策。因此,相比蓄意自伤,自杀时思想斗争激烈,前驱症状明显,通常出现头疼失眠、胃纳差、口干等症状。国外报导,自杀者一般在自杀前的4个月都看过医生。
理论上,自杀要比蓄意自伤容易防一些(当然,实际上二者都难防,而第二次蓄意自伤反而较易预防)。
其次,蓄意自伤作为一种抗议手段,是要引起人们的重视,带有求救性质的警告性。它的表现有:(1)自我求救,比如说,服毒后打电话通知医院急救;(2)自我救治,比如说,大量饮水或刺激喉部诱吐;(3)关心预后,比如说,常见问医务人员毒是否已清、会不会死之类的问题……
总之,蓄意自伤是一种警告性的抗议行为,为的是获得某种东西。相反,自杀是一种厌世行为,为的是摆脱某种东西。
因此,蓄意自伤多是公开的,自杀多是隐蔽的。
最后,蓄意自伤是思想幼稚或有人格障碍的人的多发性行为。它的表现有:(1)对蓄意自伤行为的社会影响无知;(2)对蓄意自伤的自我代价无知;(3)对蓄意自伤的手段和方法无知……
比如说,有的人不想死,但药喝多了也就死了。
可以说,是愚昧无知增加了蓄意自伤的易感性。
5.
记得有研究说,有些人把蓄意自伤作为解脱的唯一出路,因此也成为反复性发作的心理原因(还有精神疾患的原因)。比如说,Prescott等报导了l例24岁患者,曾经服毒82次;Jilibois等报导了一个名为「永久自杀状态」的患者(少女),蓄意自伤53次……这些人大多处于更深层次的绝望和抑郁之中。
这也就意味着,蓄意自伤是一种综合征,对于蓄意自伤者,应作为病人处理,其治疗同预防一样重要!
(参考资料:《自杀病学》,何兆雄著;《自杀与生活》,何兆雄著;《自杀:理解与应对》,库少雄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