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正说法系列之-建筑工地用团体意外险替代工伤保险赔偿欺骗农名工

很多建筑工地都购买了团体意外险,当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后,包工头都混淆概念让受伤工人配合他们去找保险公司理赔,把理赔款用于治疗费和对受伤劳动者的损害赔偿,很多劳动者也会误以为已经取得了工伤赔偿,其实这个是很大的误区,很多承建单位和包工头也采用这种方式规避应该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导致受伤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得到工伤赔偿。

团体意外险是属于商业保险的一种,商业保险是一种用人单位与商保公司之间自愿的契约关系,团体意外险一般为员工福利,在法律意义上用工单位购买了团体意外险但是没有购买社保包含的工伤保险也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受伤劳动者。


我们所说的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一金中的一险,办理部门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为了保护劳动者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是国家对职工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职工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

团体意外保险只能作为工伤保险的一种补充,不少公司希望用团体意外险来代替工伤保险。这个其实是不可行的,在《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中明确指明,为员工投保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即使有了保险理赔,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中应负的民事责任也是不能免除的。

其实在实践操作中,团体意外险和工伤保险是可以获得双重赔偿的,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团体意外险属于商业保险,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标准赔付,意外伤害险按照保险合同赔付。劳动者因工受伤后,可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对于符合团体意外险合同约定赔付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意外险赔付。

所以保险公司理赔的团体意外险赔偿不能替代因工受伤应该享受的工伤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所以用工主体单位必须按照工伤保险待遇给予受伤劳动者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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