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纪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1、上课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者;(班主任、任课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2、考试舞弊者(首次)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者(首次);
3、仪容仪表不符合学校规范要求,屡教不改者;将手机、游戏机、MP3等带入校园,经教育不改者;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打球,不听劝阻者;
4、在校内吸烟、酗酒和参与赌博等不良行为(首次);
5、在校园内乱扔纸屑、杂物和乱倒垃圾,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不接受教育者;
6、寻衅滋事,参与打架斗殴者,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和偷盗他人财物等行为者(初次违纪,情节较轻)。
7、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害公物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
8、出入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不适宜中学生的娱乐场所,且不接受教育者;男女生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者;阅读、传播不健康书籍和光盘等音像制品,且不接受教育者。
9、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不服从老师的教育管理,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教学秩序者;考试作弊二次以上或串通多人作弊,或在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中无故缺考两科以上者;
2、严重违反学校仪容仪表规范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在校内吸烟屡教不改或组织串通他人吸烟者;
3、在校园内多次乱扔纸屑杂物、乱倒垃圾且屡教不改者;在校园周围摊点买零食及其他物品且屡教不改,影响恶劣者;
4、寻衅滋事,侮辱、殴打同学,情节严重者;勾结校内外人员或团伙打架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在校外滋事,情节严重,破坏学校声誉者;
5、故意破坏公物,或损坏公物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
6、课间追逐打闹或在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等非运动区内踢球、打球,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偷盗国家和集体财产(情节较轻)或多次偷盗他人财物者;
8、多次阅读或传播黄色淫秽书画或光盘,不接受教育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
1、严重干扰教学秩序,对抗老师教育管理,谩骂、威胁甚至殴打老师,侮辱教师人格尊严,造成恶劣影响者;
2、在校屡犯错误,道德品质差,一贯坚持错误,态度恶劣,经多次教育不改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3、在校内外打架斗殴,或幕后主谋打架闹事,造成严重后果者;
4、已受记过处分又违纪者;
5、插班生违纪与在籍生同等处分。对插班生违纪情节严重或教育不改者,应责令其回原学校,不允许在我校继续学习。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县教育局批准后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在留校察看期间仍无悔改表现者;
2、一学期旷课累计达一个月者(高中学生);
3、多次打架斗殴,影响极坏,屡教不改者;
4、经常破坏教学秩序,使教学不能正常进行,师生家长意见很大,道德品质极坏者(班主任或教师提供书面材料);
5、打人或指使他人在校内外殴打学生、老师,造成严重后果者;
6、偷盗、勒索、赌博、吸毒、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产生严重后果,造成极坏影响者;
7、加入黑社会或带黑社会性质组织,并积极参与组织的活动,造成较严重后果者;
8、触犯国家法律者。
(五)本规定未列举到的违纪行为,可依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有关内容,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六)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七)受纪律处分者,家长陪同公开检查
(八)有享受国家补贴者一律停发。
四、纪律处分程序
(一)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所在班级、班主任、年级组及其它知情者有责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政教处、认真调查学生违纪事实,对拟定处分的学生进行教育,端正其态度,并根据学生错误情节的严重,学生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违纪学生实施处分,应迅速及时。在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一般应在一周内做出处理决定。对违纪学生的处理结果,要以公告形式通告全校(特殊情况下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