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的精神》是1748年问世的,该书是孟德斯鸠一生研究的系统总结,被西方誉为是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之后的又一部综合性政治学著作。该孟德斯鸠在该书中叙述了法律的历史变迁,实现政治自由的条件及保障,并阐述了著名的分权制衡理论,批判了专制政体,痛斥了宗教盲从和迷信,为宪政、自由、民主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同时还以法国的现实社会为参照,指出了社会变革的必要性和途径,也为美法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重要影响,以及对中国近代政治思想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其次,孟德斯鸠是传统自然法理论的继承者和发展者,传统的自然法特别重视法律的客观性,坚持正义原则的绝对性和普遍性。《论法的精神》一书宣称:法是源于事物本性的社会必要关系。这也是孟德斯鸠对法的定义。
孟德斯鸠按照适用于人类的法律将法律分为自然法,人定法和神法,它们的含义如下:自然法是人类进入人类社会以后所要遵循的法律;人定法是人类进入社会以后为自己制定的法律;神法是处理人类宗教之间关系所要遵循的法律。
其中,孟德斯鸠在书中对人定法的讨论内容最多,在书中,人定法分为国际法,政治法,以及公民法。国际法是处理各国人民之间关系的法律;政治法是处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关系的法律;公民法是处理一国全体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对“法的精神”的论述是孟德斯鸠法治思想的核心,其意在说明构建法治社会所信赖的支持和约束条件。根据孟德斯鸠的论述可以从一般和特殊两个方面去理解“法的精神”,一般是指制定法律的原则或评判法律的标准。特殊是指各个国家运用这些原则或标准,所必须综合考虑的各种复杂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