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石油化工企业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厂区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3、生产区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4、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施。
5、全厂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
第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6、区域性重要设施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7、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8、明火设备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9、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10、装置区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11、联合装置
由两个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12、装置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13、装置内单元
按生产流程完成一个工艺操作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14、工艺设备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15、封闭式厂房(仓库)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16、敞开式厂房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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