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02 人人合伙 王坤(坤哥) 日更132篇
每周精读德鲁克经典之《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责任的伦理》
一、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是每个人自我管理的准则与底线。
1.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是专业人员的首要责任,更是专业人员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的原则。
不论是医生、律师,还是经理人员,没有一个专业人员能够保证他一定能为顾客带来利益。他所能做到的,只是尽力而为。但他能够保证自己知其害而不为。反过来说,顾客必须相信专业人员能够知其害而不为,否则,顾客就根本不信赖专业人员了。
2.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应是每个人的为人处事之底线。想想,当下多少为了多赚点钱,偷工减料、假酒假烟、地沟油等,就知道,这看上去是个正常人的原则与底线,但做到不易。
二、企业管理领域,常见的违反“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这一准则的现象:
1.经理人员的报酬
分配方式、报酬形式、税收政策、通货膨胀等各种内外部原因,让多数人让为收入日益不平等。这种感觉或错觉,带来极大的危害,造成阶级仇恨、互不信任。这在在社会上和心理上是“明知其害而为之”。
比如,对有成就的经理人员给以适当的激励,是极为必要的。用金钱作为报酬,比额外津贴这类隐蔽形式的报酬更为可取。一些在职消费、与岗位挂钩的福利,如配车、配司机等做法会加剧收益不平等的感觉。
其实,眼下的中国确实存在这个问题。
2.用福利计划给公司雇佣的人员戴上“金镣铐”
管理人员没有遵守“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这一准则的第二个领域,是同报酬密切有关的。
退休金、额外报酬、奖金和股票认购权等,全都是报酬的各种形式。
这些福利被搞得取决于在同一个企业里工作了多少时间。如果一个员工离开一家公司,实际上丧失了这些福利,而这些福利是他已经挣得的,并且实际上是他以往工作期间的工资的组成部分。
金镣铐往往会导致“消极的选择”。那些知道自己在目前工作中不能取得成就的人——即那些显然被安排在不恰当位置上的人——常常不愿意调动而继续留在他们明知对自己不太适合的岗位上。这其实对企业是有害的。
因此,管理人员有责任深入考虑一下:在这些福利中,有哪些应该同继续雇佣联系起来——从这些福利本身存在的原因来考虑,例如股票认购权可能就属于其中的一项。但养老金、绩效奖金和利润分享等,则是员工已经“挣得的”,是员工应该得到的,不应该限制他作为一个公民、一个个体和一个人所应该享受的权利。
3.有关利润的辩护
通过自己的辩护,管理人员使得公众难以了解经济的现实。这违背了:即作为领导者的管理人员,不应该明知故犯。他们不去强调指出利润的客观职能,他们不谈风险。
“绝不明知其害而为之”显得很温和。但是,这并不是一条易于遵守的准则。正是因为它的朴实和自我约束,才使它成为管理人员所需要的伦理以及有关责任的伦理的恰当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