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何时,南京有人因燃放鞭炮而被拘留5天,尽管没有造成任何社会危害。
曾经何时,因多数人喜爱节日的喜庆放烟花鞭炮,南京市在有限解禁后便无人管理。
据说,有限解禁的原因是应多数人要求。
其实,在有损于少数人利益的事情上,并不适用于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比如,紫霞湖年年有人游泳,年年有极少数人溺水,你能照顾多数人的要求而解禁吗?
比如,多少人都有闯红灯的习惯,而出事故的也是极少数人,你能照顾多数人的习惯吗?
对于有任何潜在危险性的行为,无论这种危害可能性有多小,都不能放任危害性存在。
我们知道放烟花爆竹是民族节日习惯,是喜庆,是民族节日气氛。
2011-02-07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