龚翔普法 撞倒70岁老人的27岁王传凯辱骂“法盲”还拒赔,这下摊上大事了(第四集)

    我上次对王传凯从心理和社会责任角度分析了王传凯是一个怎样的27岁青年男子,这一集,我想从法律专业角度,来分析下他的行为应该如何判定。

    事故发生后,履行法律义务,是事故双方应当积极配合的义务。那么现在王传凯认为自己一纸诉状老人,其他的事情都不用管了,在法律上来说,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行为,也就是说,在王传凯恶意拒绝保险公司对张正义老人理赔的情况下,根据《保险法》和《民法典》相关的规定,王传凯在事故中不配合的行为属于违反法定义务。

    王传凯作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他有义务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的理赔程序,保险公司赔付多少钱,是保险核定后的一个金额,王传凯拒绝的理由是“保险公司只能赔付总金额的30%”,显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所以张莎凯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协助催告函,保险公司也有权采取催告措施。

    一旦上诉法院,法院会认为王传凯拒赔的行为属于合同违约或者恶意拖延,在法院被认定为属于恶意行为,那么张正义老人可以向王传凯申请更多的赔偿,对于王传凯来说,一开始的摆烂,躺平,似乎很悠哉,但是到最后,只会让自己承担更严重的法律后果。

    因为根据《民法典》合同篇第一百八十六条,对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八条,都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除了承担违约责任的说明。第五百八十三条也说明了赔偿损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三款和第四款,也规定了符合情形就可以解除合同。

    所以对于王传凯这种人,我想到的就是不赔付任何钱给这种人,但由于张正义老人自己签字了,互相赔偿,那么在合同要约形式下,它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现在去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王传凯拒绝配合。那么就已经违反了《协商协议书》的约定。然后发送《催告函》,限定三日内履行,若不履行,视同主动放弃《协商协议书》的赔偿。

    如果说王传凯在收到了这通知和催告函后,依然还是这样的冷漠态度,拒不配合的顽固分子,那么到最后损失的是他自己,因为张莎凯就会一纸诉状或者到时候反诉,在法庭出具这些相关的证据证明王传凯存在理赔延误,主动放弃互相赔偿约定,那么我们就可以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第76条第二款,完全不用承担王传凯的修车费用,但相反,王传凯在法律判决后,需要对张莎凯家属张正义赔偿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七七八八加起来也差不多5、6千的样子。

    这个案子本来就是适合简易程序的小案子,王传凯本来就属于没事找事,他也许原本想要更多的赔偿或者说不想赔偿张正义老人的损失,但是他没想到的是,张正义虽然是70岁的文盲老人,可是张莎凯不是王传凯辱骂的“法盲”,这种辱骂行为在法院开庭后,会让法官有考量。

    而我从一开始接手这件案子,我就开始叮嘱了张莎凯,一定要礼貌,一定要克制情绪,无论王传凯说什么,我们都是将对话窗口作为一个友好沟通,法定义务的通知窗口,他说什么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每次说的话,都会有漏洞,然后对我们有利,尤其是辱骂我们“法盲”,在法庭上一定会让法官对王传凯的这种行为有所思考。(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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