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在我国企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公司在经营中的具体实施方案基本上都是由董事会来完成,股东大会可以说是一种决策机关,而董事会则是具有提议权和具体事务执行权的机关,从操作层面上来讲,董事会的作用还要大于股东会,然而在现实中,很多公司虽有董事会,但是大部分时候还是没有利用好董事会,或者说董事会在公司就是一个摆设,大股东还是一言堂,根本不会想到召开董事会来听取下其他董事的意见,这样的不规范行为在我国很多企业中很多,很多公司就是这么干的,而且好像公司运营也很正常,但是,这样的行为模式就像火山一样,终有一天它会喷发,大股东如果作出的决议一旦侵犯到其他股东的权益,其他股东势必会维权,而到时候吃亏的还是公司。
案例:徐某、孔某、李某和任某四位创业者准备成立一家餐饮公司,其中,徐某占股51%,孔某占股20%,李某占股15%,任某占股14%,公司设有董事会,四名股东均为董事,平时是徐某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前期经营状况良好,盈利不错,但是徐某自己本身年纪大了,有时候还要去医院住院,这样一来影响了公司的管理,于是各股东商量着将总经理一职改为其他股东来担任,而孔某对于总经理一职很有意愿,多次和徐某沟通,徐某认为这个孔某平日里对公司参与比较少,恐怕很难胜任这一职位,反而徐某的儿子小徐在公司一直担任副总经理,对于公司的业务很是精通,所以徐某有意让自己的儿子小徐代替自己担任这一职位,虽然说徐某是公司的大股东,但是选聘总经理这一事项还是要经过董事会通过才可以,但是徐某早就知道其他三名股东走得很近,孔某恐怕早就和其他股东串通好了,就算召开董事会估计也是选孔某担任,遮掩个肯定是不行的,但是徐某一想我自己的股权是51%,已经超过了一半,对于公司的实行有决策权,干脆开个股东会通过就可以了,于是徐某就通知其他股东到公司召开股东会,商讨经理的人选,股东会上面,其他股东不出所料全部不同意,只有徐某一个人同意,于是徐某就依照自己大股东的权利决定聘用小徐担任公司的总经理,这对于孔某来说当然是不乐意了,现在整个公司都被徐家控制了,说不定以后做出什么侵害我们小股东的事情,孔某咨询律师问自己能不能反击,律师问“你们公司有没有章程,拿出来看一下”,孔某说肯定有章程,没有章程怎么能注册下公司,原来他们公司的章程完全是按照工商部门提供的模板填写的。经过查阅发现,章程中明确了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行使职权范围,律师对孔某讲到:“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选聘经理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而且你们公司章程也是这样约定的,老徐这样的做法明显是想躲避掉董事会,想利用自己的股权比例来操控公司,这样的决议是无效的,你们也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来解聘经理,然后再选自己的人作为经理,这样就可以了”。
孔某按照律师建议,向徐某发出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的通知,议题则是更换经理职位,这样的提议显然不会得到徐某的同意,但是没有关系,孔某可以联合李某和任某一起召开,因为他们三个人明显已经超过一半的董事会人数,是符合董事会召开的条件的,于是三个人就召开了临时董事会,会议宣布解聘经理小徐,选举孔某为总经理,决议作出后,孔某将决议发给了小徐和徐某,徐某收到后勃然大怒,心里想根本不把我这个大股东放在眼里,并且告诉小徐你尽管在自己的办公室,我这里保管着公司所有公章、资料,你不用管他们。
事情到了这个地步,孔某看到自己并没办法实施经理的职权,于是就只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确认徐某决定聘任小徐的决议无效,理由是徐某召开的股东会决议超越了股东会的权限,应当认定为无效,确认董事会决议有效。法院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约定,选聘和解聘经理的职权在于董事会,徐某召开股东会并且自己做出决议的内容违反了章程规定,应为无效,徐某在本案当中败诉。
律师点评:本案当中,徐某本是大股东,却因为不会利用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让自己踩了坑,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均有各自的职权范围,而股东会则是按照股东的表决权比例来投票,董事会是按照人头来投票,职权范围和投票规则均不相同,对于大多数公司来说,董事会在公司日常当时显示的作用可能更大一些,所以掌握了董事会也就掌握了公司的运转,但是我们也要看出董事会也是经过股东会选举出来的,在公司创立初期,大股东为了控制公司最好先不要成立董事会,这样就减少了其他股东抱团来对抗大股东的风险,而在后期需要成董事会的时候需要谋划好董事会人员以及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本案当中,徐某成立公司时,没有自己设计章程,没有对股东会的职权做特殊的约定,导致超越了权限,另外一点我们也看到,该公司虽然成立了董事会,但是董事会人数是四个人,而根据公司法关于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决议需要超过一半人数的董事同意才可以通过,董事会人数是四个人很容易造成二比二的局面,也就会很难形成决议,所以我们建议设立董事会时将董事人数设立为单数比较好。
法条链接:
《公司法》
第三十七条 【股东会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九条 【经理的设立与职权】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议事规则】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