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行为。相关解析如下:

立案标准: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档次: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后果特别严重”包括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等情形。

与相近罪名区别: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相比,后者适用于所有生产、作业领域,核心是“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仅适用于教育领域,核心是“对教育设施危险不整改、不报告”。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相比,后者责任来源是“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而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责任来源是“对已知的设施危险不履职”。

附:

河南方城英才学校火灾致13名小学生遇难,班主任贾霞因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判7年,校长徐向阳判6年6个月。

一、事件起点与经过

涉事学校:河南方城县独树镇英才学校,长期无证违规办学,消防设施失效、宿舍严重超员(10人间住33人)、窗户装防盗网。

火灾发生:2024年1月19日22时45分许,305宿舍学生用打火机烧线头引燃衣物,火势快速蔓延。

现场处置:贾霞(58岁,班主任兼305宿舍宿管)被浓烟呛醒后,先组织疏散学生,约15分钟后才有人拨打119,此时火势已失控;她自述多次折返救人,自身受伤。

事故后果:13人死亡、1重伤、3轻微伤,后果特别严重。

二、判决与争议

判决依据:法院认定贾霞作为宿管,明知校舍与设施有重大隐患却未整改、未有效报告,且火灾后未及时报警、未有效组织疏散,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定量刑3-7年,本案属"后果特别严重",判处6年在法定区间内。

同案判决:学校实际控制人李宇判7年,校长徐向阳判6年6个月,均被禁业5年。

核心争议:贾霞称已多次向校方反映隐患但无整改权限,且当时优先救人导致报警延迟;网友质疑其"救人反获重刑",责任划分不合理。

三、关键时间线

1.2024-01-19:火灾发生,13名学生遇难,多人受伤。

2.2024-01-23:7名相关责任人被控制。

3.2025-12-17:官方发布事故调查报告。

4.2025-12-19:方城县法院一审宣判,贾霞获刑6年。

最后编辑于
©著作权归作者所有,转载或内容合作请联系作者
【社区内容提示】社区部分内容疑似由AI辅助生成,浏览时请结合常识与多方信息审慎甄别。
平台声明:文章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由作者上传并发布,文章内容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简书系信息发布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通过简信或评论联系作者。

相关阅读更多精彩内容

友情链接更多精彩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