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提要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通过约定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固定资产,如房屋、土地必须进行变更登记。
如果设定了抵押贷款,实践中想要变更所有权人是比较麻烦的。
先是要向银行打申请书,再变更抵押、借款合同,最后才能至房产、土地部门变更登记。
案情介绍
原告黄某与被告张某于2015年结婚,婚后居住在被告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内。
后因需加名共同还贷,银行要求黄某和张某到公证处对两人签名的《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进行公证,双方办理了公证手续。
同年,黄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主张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进行分割。庭审中,张某同意离婚,但认为房屋属于个人财产,黄某无权要求分割。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实际是向贷款银行所出具的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
虽然有张某自愿增加黄某为房屋共有人的意思表示,但该申请书并不是双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及婚前财产的明确约定。
事后申请书也未向银行提交,房屋产权未在房产部门进行变更登记,法院认为夫妻共有财产依据不足,黄某无权要求分割。婚姻劳动问题+V:pwlvshi
彭律解答
一、《抵押房屋变更登记申请书》是在准备变更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所产生的一般性格式文书,并不能达成夫妻财产约定。
最多只能说明夫妻曾经准备对房屋进行变更登记,并未完成民事法律行为。
二、我国《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本案中原、被告未向银行申请变更抵押、借款合同、更没有去房产部门变更登记,所以,申请书作为独立的文本,并无任何意义。
三、夫妻财产分为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虽然法律规定有意思自治的权利。
但建议大家不能将此作为考验双方人性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当你高兴时拱手相让,当对方要求时拱手相让,但是否考虑这把剑本身就会给夫妻带来矛盾。
因此作为夫妻的任一方,不要觊觎对方的个人财产,也不要随意让个人财产成为夫妻矛盾的导火索,更不应该将共同财产据为己有。
而应该理性看到问题矛盾所在,将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夫妻俩一起创造共同财富上,向外求财,向内求和,和气生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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