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上刷新闻看到这个:
事情的原委是这样的:今年3月30日下午,邓女士的女儿张某蕊放学回家,在小区电梯间被小学校友黄某杨持刀劫持到四楼一间无人居住的房屋内。黄某杨抢劫无果后连刺张某蕊脖子数刀,又逼其脱掉衣服试图强奸。因遭到张某蕊的激烈反抗,黄某杨强奸未遂,随后又对其身体一阵乱刺。警方立案后因黄某杨犯罪时未满14周岁,只能撤案。邓女士只能对黄某杨的监护人提起民事诉讼。因赔偿事宜协调未果,黄某杨又不能绳之以法,邓女士只能上网发帖求助。
该新闻的评论中有不少人指责警方不作为。我觉得这次,警方真的是背了锅。据新闻报道,警方接警后,黄某杨因涉嫌抢劫一案符合立案标准,已于4月4日立案。但因为黄某杨未满14岁,又于4月8日撤案。警方的撤案是有法律依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因此,警方作为执法部门,确实是在依法执行公务。他们的行为没有一点问题。要建设法制社会,就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从1980年1月1日我国第一部刑法正式实施,中国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社会面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刑法也进行过数次修订。但关于“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仍沿用1977年立法时的法律条文,未能与时俱进。
最近这些年来,社会上发生了多起未成年人犯罪的恶性事件。比如给我印象最深的是“重庆女孩摔打男婴案”。当时爆出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轰动,不知大家还记不记得。
这一类的案件有个共同点,未满14岁的犯罪者在法律的保护下毫发未损。受害者及其家属不仅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对犯罪者无计可施,甚至连医药费也难以讨回。我想不通:邓女士的女儿和摔婴案里的一岁原原,他们同样是未满14周岁,应该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可是在他们受到侵害后,法律保护了他们什么?因为施害者未满14岁,所以受害者就要白白受苦甚至被杀害,他们的生命权谁来保护?
作为一名母亲,我会尽全力去保护我的孩子不受到别人的伤害。如果法律不能给予她公正的对待,如果法律不能为她伸张正义,那么我会用其他途径为她讨回公道,就算因此我要付出自由的代价,就算我要因此把牢底坐穿。翻看新闻的评论区,我发现有和我一样想法的人不计其数。
未成年人犯罪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是因为在立法时考虑到未成年人的心智仍在发育阶段,缺少对自身行为的控制的基本能力。但我们都知道,如果一个人从小不树立正确的价值观,被偏袒,做错了事情不受到惩罚或承担相应的后果,那么他/她就认识不到自己的错误,改正错误也就无从谈起。我妈妈经常对我说:小时偷针,长大偷金。我也认识这么一个人,小时候因家里疏于管教,他经常去偷别人的东西,和一些流氓地痞混在一起,后来成年后因为多次抢劫被判重刑。
世界上有些臭名昭著的变态杀人狂,在儿童时期就展现出了其极其残忍的反社会性人格。比如世界上最年幼的连环杀手艾玛吉特.萨达,8岁时杀掉弟弟妹妹,用石头砸死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并抛尸。比如英国的玛丽.贝尔,10岁时就杀了一个四岁的男孩马丁,11岁时又杀了一个名叫布莱恩的3岁男孩。
对于这样的反社会性人格的未成年人,如果法律还是用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免除一切刑事处罚来对待他们,那他们就像隐藏在人群里的一颗炸弹,将对社会造成极大的恐慌和危害。
我自己就亲身经历过一次未成年人犯罪的事情。
当时我在外地读书。有一天我妈妈打来的电话,说我爸爸被人砍伤了,现在在医院住院,让我尽快回来。当我回到家,我发现我家的窗户、门,一楼的家俱都被砸了个稀巴烂。爸爸头上缠着纱布,躺在医院里昏迷不醒。妈妈给我讲了事情的始末:
我爸爸和一个同乡拉了一车西瓜放在街道边上卖。那天晚上是那个同乡值夜。大概晚上11点多,有两三个年轻人和他产生了争执。他们追打他,那个同乡就跑到我家找我爸爸帮忙。我爸爸起床拿了根扁担在巷子口吼了他们几句。到了凌晨三点,有六七个人拿着砍刀跑到我家,砸了我家的窗户,踢开了门,把家俱都砸坏了。我爸爸下楼查看,他们对他拳打脚踢,又摁着他跪在地上。然后他们朝他的头砍了三刀,我爸爸当时就流血不止昏死过去。我妈妈在楼上吓得发抖,直到邻居帮她拨打了110。
警察很快就把那伙人抓住了。有三四个未满18岁的,被拘留了半个月就放了。有一个未满14岁的,当场就叫家长领回家去。仅有一个20岁的,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8年有期徒刑。民事赔偿方面,他们也就是支付了一部分医药费。
多年以后,当这件事逐渐淡出了我的记忆,有一天,我妈妈对我说:你还记的那年你爸爸被砍伤的事吗?那个不到14岁的,前不久因为打架,他被人捅死了。其他几个人也没什么好下场,像你爸爸这么老实的人都要欺负,天都要收了他们。
是啊,当年法律放了他们一马,但是老天开眼了。
可是如果恶行得不到惩罚,只能指望老天开眼,那我们要法律做什么?!
我举双手赞成修改刑法中关于“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一概不负刑事责任”这条法律规定,你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