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收情人的钱,算不算受贿?
核心观点:被告人张虽然承认收取佟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张与佟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的合理怀疑,以及佟因感情因素而给予被告人张钱物的可能性。
检察院指控:
被告人张在担任某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于2012年间,收受某公司董事长佟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5万元及出资3万元为其办理的酒店贵宾卡一张,并承诺为其谋取利益。
辩护意见:
被告人张当庭辩称其与佟之间曾系恋爱关系,其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承诺为该公司谋取利益。基于双方的恋爱关系,其给佟赠送过礼物,佟亦回馈给其及孩子一些钱款。餐卡是佟为双方约会吃饭方便而办理的,上述往来与行受贿无关,其无罪。
被告人张与佟曾系恋爱关系,在两人恋爱交往期间,佟出于感情因素给予被告人张的钱和餐卡不是贿赂;
根本不存在张利用职务便利为涉案公司及佟或北京市朝阳区谋取利益的问题;张也不具有受贿的故意,被告人张无罪。
审理查明:
2012年4月,被告人张担任处长期间,与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佟相识。2012年6月,被告人张曾参加佟组织的一次宴请,席间谈及过地方政府性债务的使用问题。在被告人张与佟的交往过程中,佟多次给予被告人张现金共计约人民币35000元,另由该公司出资人民币3万元购买贵宾卡一张,交给被告人张消费使用。
辩方证据:
被告人张的辩护人当庭还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全、胡、黄的当庭证言,拟证明全、胡、黄均与佟有过接触,知道张与佟之间系恋爱关系。
2、证人王2的证言,拟证明张向北京市财政局的有关同志询问过北京市债券资金的使用情况,但只是政策咨询,没有涉及具体项目和金额。
3、证人宋的证言及湘灵醉粤预打单两份正反面复印件,拟证明宋向辩护人出示了湘灵醉粤贵宾卡消费单据原件,其中2012年9月27日消费的两张单据背面进行了备注,其中一张内容是“周姐用餐、张总补签”,但字迹“周”系由“佟”字涂改而来;另一张内容是“与黄山一起(工作餐)”,但卷宗内的消费单据复印件中没有上述内容。
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张手机(139XXXXXXXX)2012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语音清单及2012年10月1日至31日语音、短信、彩信记录,拟证明张与佟(139XXXXXXXX)之间多次进行电话、短信等联系的情况。
5、张手机短信截屏打印件,拟证明被告人张与佟之间具有恋爱关系,二人之间基于感情因素发生过经济往来,佟也曾使用湘灵醉粤贵宾卡进行消费等。如2012年10月2日佟发送内容:“不在乎你离过婚,也不在乎你职务低,更不在乎你没钱。……给你钱让你高兴,舍不得你花一分钱。”;2012年9月27日佟发送内容:“外面有点凉,我到湘灵醉粤(黄山厅)吃点东西,你若回来了告诉我”。
6、张手机(139XXXXXXXX)与佟的手机(138XXXXXXXX)通话录音光盘及文字材料,拟证明被告人张与佟具有恋爱关系,被告人张通话中称对方欺骗了自己的感情。
7、胡手机短信截屏打印件,拟证明张与佟具有恋爱关系。
8、北京市方正公证处(2014)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6776号公证书,拟证明张与佟之间的手机短信截屏在案发前已经存在,并由黄于2012年10月24日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张。
9、佟发送给张手机的就医挂号证、检验报告单、收费收据的照片打印件,拟证明佟向被告人张发送其早孕检查为阳性的内容。
质证意见:
针对公诉机关及被告人张的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材料,经当庭质证本院的认证如下:受贿罪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根据现有证据分析,不排除被告人张在宴请上提到过为朝阳区争取使用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问题,但是当时主要是进行政策介绍和电话咨询,没有证据显示其实施了进一步的行为,比如帮助立项等,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张具有决定该事情的权力。
被告人张虽然承认收取佟的款物,但本案尚不能排除被告人张与佟之间存在恋爱关系、具有感情纠葛的合理怀疑,以及佟因感情因素而给予被告人张款物的可能性。
因此,现有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张收受款物与谋取利益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无法充分证明被告人张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的事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犯受贿罪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