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1-25

以专利技术在境内投资入股如何纳税?

                                  李海鹰

结论:以专利技术在境内投资入股要缴纳的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下面分别对涉及到的各税费的应税依据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具体阐述:

  一、增值税

  应税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第九条:“应税行为的具体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第十一条:“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二条:“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二十六)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  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政策解读:

  根据以上政策规定,企业或个人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也即以专利技术取得股权形式的经济利益,属于销售无形资产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当申报缴纳增值税。但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申请免征增值税:一是须有技术转让合同,二是此合同须经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三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等附加税费:

  以专利技投资入股若不能享受免缴增值税政策的,则应以缴纳的增值税为依据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等附加税费。前述附加税费符合条件的,在2027年底前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

  应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主席令5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二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第七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 )第二条“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

 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因此,对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行为,若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则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也随之免征;若不免增值税,则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也随之征收。同时,根据现行政策规定,如果投资主体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7年12月31日前,对城建税和两项教育附加的征收行为,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三、印花税:

  应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13届第89号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字〔1989〕34号)第一条“关于技术转让合同的适用税目税率问题”  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解读:

  企业或个人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所订立的合同,属于印花税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的产权转移书据,应该缴纳印花税。同时,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2027年12月31日前可以享受减半征收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

  应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63号,主席令64号,主席令13届第23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512号)第十二条第二款“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第一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二)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三)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四)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五)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解读:

  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主体如果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除外),则为企业以投资入股形式取得股权这种非货币性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但国家为了鼓励和引导投资,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对专利技术投资入股行为存在如下纳税优惠:一是免征和减征优惠。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里注意两个前提条件:一方面,技术转让所得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另一方面,转让主体须为居民企业。二是递延纳税优惠。定期递延纳税优惠:居民企业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定期递延纳税优惠:如果以专利技术投资所获得的对价为100%股票(权)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所投资的专利技术的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五、个人所得税

  如果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的主体为个人,则涉及到个人所得税。

  应税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令第707号)第一条第一款“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八)财产转让所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一条“一、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条“二、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第五条“五、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股权、不动产、技术发明成果以及其他形式的非货币性资产。  本通知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包括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企业,以及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参与企业增资扩股、定向增发股票、股权置换、重组改制等投资行为。”

  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 )第三条第二款“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四条第一款“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三条“三、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或个人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政策解读:

  个人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属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对投资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没有或仅有少量现金流,且大多数交易金额较大,纳税人可能缺乏足够的资金缴税。因此,为鼓励和引导民间个人投资,国家规定了递延纳税政策,以减轻个人纳税的资金压力。一是对个人的非货币性投资所得,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对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行为,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再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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