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流思想都会认同这个观点:法律的主要功能,是在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因此法律给人的感觉是那种至高无上的权威庄重感。而经济学,少不了买卖交易、亏损盈利的事项,总与“利”字相关,与法律相比,着实为俗物。将两者结合产生的法律经济学,的确是新奇的事物。
法律经济学,虽然有别于传统法学,但其实并非刚刚产生的新鲜概念。早在1960年,美国芝加哥大学就提出“法律经济学”的概念,对法学提出了截然不同的解释。当时完全可以称之为“重新发明轮子”,而现在法律经济学在美国法学界几乎成为主流。
相对于美国来说,法律经济学在我国的发展要滞后许多。至少在目前,我国能在法学院讲授法律经济学的师资并不充足,甚至相关教材也没那么丰富。一直致力于研究和推广法律经济学、曾经出版多部法学作品的熊秉元先生,撰写了《法的经济学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一书,为填补这门学科的空白尽了一份心意。这是一本适合法学院的新鲜人看的教材,当然也适合对这门学科感兴趣的普通读者。
正如本文开头所说,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追求和实现公平正义。消除不公平、非正义就成了执行法律的主要着眼点,即“除弊”。这在早期的社会自然没问题。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规模、组织形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由此产生了诸多复杂的现象和问题,导致在很多情形里,什么是公平正义变得相当模糊,甚至许多事情并不真正涉及到公平正义问题,更多的却是多元价值之间的冲突。面对价值的冲突,非黑即白的正义似乎并不太贴合需求,更多的希望则是促进人际交往的流畅,增进社会的福祉,即“兴利”。从“除弊”到“兴利”,法律的演化的确是在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显得更加务实和接地气。
法律经济学的方法论,正是“先了解社会,再了解法律”。传统法学强调的是“法律效果”,从社会科学角度,则关注“社会效果”。对法律中“罪”与“罚”的形式和内容,不只论法律的奖惩,也要考虑社会愿意负担的成本。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采取谨慎稳健的态度,通观整体利弊,对社会长远而言是更好地选择。
引入经济分析方法之后,法学并没有变得俗不可耐,倒是更加关注人们和社会的福祉、更加接地气了。当今社会,极端凶恶的事件已成少数,而大多则是多元价值冲突和矛盾。我们不寻求冲突,但是同样不畏惧冲突。有冲突产生,就容易暴露出隐藏的问题——权益的重叠、权利的冲突。此时冲突是个良好的契机,能够澄清问题,更好地协调资源,让多方都受益,即达到了“兴利”的目的。
法律经济学是门很实在的学科,从除弊到兴利,弱化冲突、增添福祉,彰显法律的智慧。熊秉元这本《法的经济学解释:法律人的倚天屠龙》,讲解言浅意深,是本很不错的读物。
2017.06.06雾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