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存在。杨某某暴力干涉儿子恋爱的行为,导致两人自杀的结果,根据“条件说”,杨某某的行为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两人自杀系属被害人自陷风险,因此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某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2.杨某某携带硫酸导致被害人被烧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杨某某携带的硫酸是危险源,因此产生了作为义务,杨某某虽然未成功以作为的方式伤害张某某,但由于明知张某某拧开杯盖后会有危险而放任,构成故意,且先行行为导致了张某某被严重烧伤的结果,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杨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既遂)。
3.(1)李四出现了认识错误,应当定性为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2)杨某某出现了认识错误,且为对象错误。因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理论,实行犯李四发生的认识错误是由教唆犯杨某误将王某当成赵某,杨某某本身就存在认识错误。根据法定符合说,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4.杨某某杀死女儿的行为根据故意的判断判断而有所不同,杨某某误杀的行为发生认识错误,且为打击错误。
(1)根据法定符合说,杨某某入室实施了杀人行为且导致了有人死亡的结果,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即使故意作用的对象有所偏差,但不影响故意的成立,作统一评价“有杀人的故意”,因此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既遂)。
(2)根据具体符合说,杨某某的杀人行为导致了女儿杨某艳的死亡结果,且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不过因为故意的作用对象发生偏差因此应作不同的判断,对于杨某艳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对张某某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5.杨某某将阮某杀死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虽然杨某某多次吸毒,但该日服摇头丸将阮某捅刺并不是其事先故意为之,只是很偶然的陷入了精神病状态,不成立原因自由行为。所以因其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对其伤人致死的结果,不负刑事责任。
PS:什么叫完美避开正确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