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位在苏律师办公室闲聊的时候,姜律师已经在会议室与几位同仁开始对案件进行分类。按照姜律师的说法,借款合同纠纷首先要看借款主体是否有还款的意愿,其次看还款的能力和来源,最后看抵押物的质量。任律师和韦律师各自为战的时候也曾做过借款合同纠纷的案子,但都是个人之间或自然人之间发生的,没有做过金融机构与贷款客户发生纠纷的案件,所以不大明白姜律师的意思,但又不好意思问个究竟。姜律师看出了他们的想法于是说道:金融机构与客户的贷款关系是一种经营行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就要有现代化的理念,不能像过去的钱庄一样把自己看做是债主而把客户看成是欠钱的债务人,现代化的金融机构应当把债务人视为客户为他们提供融资服务,以获得利息义的回报。我一看到这一堆案件没有分类就知道这家银行的管理者的水平有限,把所有未如期归还本息的借款人都看成了老赖,既没有服务的意识,对银行自己也不负责任。为什么认为银行的做法对自己也是不负责任呢?刚刚实习期满的黄小伟律师问到。姜律师:我把借款人为个人的借款合同资料都挑了出来,大家看清一色的按揭,这一类的借款人一般都是收入稳定有还款能力且意识超前的青壮年人士,如果不是碰到意外的变故不会断付月供的。如果简单粗暴的起诉解除合同要求一次性还款,这些人中的绝大部分没有还款的能力,而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断供六个月的都有权解除合同,判决的结果银行胜诉是一定的,可判决怎么执行呢?一次性还款债务人没有能力,变卖抵押房屋?因为该房屋是债务人的唯一居住用房而且房屋价值超过债务总额。而债务人伴随着断供滞纳金越来越多,还有许多伴随而来的麻烦事,日子也不好过。双方不仅都没有解决问题还增加了诉讼费律师费等支出。一种对双方都没有益处的事,大家说能是一个出色的管理者所为吗?现在我们有两种选择,一种是提起诉讼,拿到一个胜诉判决我们交差,另外一种是给贷款客户发个律师函,说明利害,协商解决纠纷,形成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结果息诉。你们看哪种方法更好些?工作量更少些?效果更好些?韦律师:当然是后一千冲方法更好,效果也更好,但工作量是否更少要看进展。还有我们的做法是为银行考虑的,但与我们对接的银行工作人员是否会买我们的帐?因为我们的工作量多少都没关系,这是我们的选择,可银行与我们对接的工作人员工作量可是肯定增加了,是不是能得到他领导的认可也是未知的,他们是否能接受呢?姜律师:我觉得这个问题应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入围银行指定的法律服务机构不是我们律所一家,如果我们的服务没有特色和实际的效果,与其它律所就没有什么不同,那么如何在银行的领导那里被严眼相看,要知道,抓住了银行这块稳定的业务,我们的业务收入才会稳定,律所才能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