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华律师广东知恒(广州)律师事务所
01读前思考
1.没有法律规定,那民办学校举办者如何行使知情权?
2.民办学校举办者行使知情权的范围是什么?
02案例解读
裁判文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1民终4642号民事判决书
03当事人及诉讼请求
原告: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上海佳华教育进修学院。
诉讼请求:
1.被告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原告查阅、复制。
2.被告提供自2010年4月成立至今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原告查阅。
04判决结果
1.一审判决:驳回原告佳华公司的诉讼请求。
2.二审裁判:
(1)撤销一审判决。
(2)被告提供自2010年 4月成立至判决生效日止的章程(含章程修正案)、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表、利润分配表、纳税申报表)供上诉人上海佳华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查阅、复制。
(3)被告提供自2010年 4月成立至本判决生效日止的会计账簿(含总账、各自明细账、往来账、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明细表、原始凭证、银行对账单交易明细等)供原告查阅。
05案情简介
1.2010年4月,原告佳华公司出资设立了被告佳华学院,占100%的出资份额。2.2012年9月,佳华公司与唐秀凤、赵明友、王文洪订立《资产、开办资金转让暨共同办学合同》,就设立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转让及交换出资股份等事宜达成协议。
3.2012年10月15日,佳华学院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约定唐秀凤等人持有佳华学院90%出资份额、佳华公司持有佳华学院10%出资份额。
4.后因上海佳华机动车驾驶培训基地终止申办等,双方发生纠纷。
5.2015年11月中旬,佳华公司发函给佳华学院要求提供财务、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等材料,因佳华学院未回复,故佳华公司提起诉讼。
06判决结果分析
1.法律依据
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2.案件分析
一、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所指向的具体内容。
首先,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国家保障民办学校举办者、校长、教职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利益。单从文义上,尚难以确定合法权益是否包含知情权,需要结合其他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探求。
其次,对于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公司法规定了股东享有包括知情权在内的各种权利,这些均归属于法律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
举办者作为民办学校的出资人,享有的合法权益应当包括了解和掌握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等重要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是举办者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的重要基础。
最后,虽然民办教育促进法未规定该等权利,但从逻辑上推论,举办者的合法权益,未脱离民事权利范畴,理应包含知情权。
学校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及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等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学校的组织与活动、资产与财务管理等内容的重要载体。举办者只有在获取学校办学和管理活动信息的基础上,才可能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及行使监督权。
因此,举办者要求查阅、复制民办学校的章程、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及查阅会计账簿的权利均为知情权所涵盖,应当予以保护。
二、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的法律依据问题。
首先,“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举办者在履行出资义务,让渡其财产所有权的同时,应当享有对应的权利,知情权则是举办者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举办者作为出资人的合理回报的实现离不开知情权的保障。
其次,举办者享有知情权,有助于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公办学校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最后,举办者享有知情权,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立法宗旨。
保障举办者的基本知情权,准许举办者了解民办学校的教育和管理活动、查阅财务会计报告或会计账簿,是鼓励举办者进入民办教育领域,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应有之义。
三、关于民办学校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问题。
民办教育促进法对于举办者知情权的行使未直接加以规定,但鉴于本案的主要特征与公司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类似,可类推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理由如下:
首先,举办者的知情权缺少法律规定,但不代表其不享有该权利。
其次,民办学校具有法人资格,可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民办学校属于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不以营利为目的,并不等于不营利,虽然在创立依据和创立程序上有别于受公司法调整的通常意义上的公司,但在具有法人资格和具有营利性质这些实质方面二者并无不同。法律规定举办者可以在学校章程中规定要求合理回报,该回报具有财产性特征,直接或间接与财产相关,表明举办者在出资后将享有财产性权益。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学校做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区分,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结余和剩余财产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配。综合考量佳华学院的业务范围、组织机构、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及内部管理体制,援引与其性质相类似的公司法相关规定,以为适用,并无不可。
最后,“相类似之案件,应为相同之处理”。
司法实践中对于民办学校举办者出资份额的转让,参照适用公司法;法人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对此,“举轻以明重”,上诉人佳华公司作为被上诉人佳华学院的举办者,在知情权方面享有与公司股东同等或类似的权利,本案可参照公司法之相关规定处理民办学校举办者所主张权利的行使。
07案例启示
[if !supportLists]1. [endif]民办学校的举办者的知情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所以,建议举办者在设立民办学校时在《章程》中进行约定,为后期知情权的行使提供依据。
2.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民办学校举办者主张行使知情权的,可以类推适用《公司法》相关规定。
3.民办学校的举办者行使知情权,应参照公司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08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