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准确、全面、详实地掌握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同时便于纳税人了解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16年减免税统计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函〔2016〕267号)要求,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定于2016年8月1日至8月21日,在北京市开展减免税统计调查工作。
一、调查范围:
(一)调查对象界定。截至2015年12月31日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所有纳税人。企业纳税人无论有无减免税,均须参加调查。个体工商户不需要个人进行申报。
(二)税种界定。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的各税种减免税,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以及海关代征增值税和消费税减免,也不包括教育费附加等非税收入减免。
(三)时间界定。企业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实际发生的各项减免税,按企业会计年度填报。对2015年已审批,但实际未退税或实际未抵减的则不统计。
二、调查方式:
(二)企业上报时间:2016年8月1日—8月21日。
在填表时,各企业需注意以下4点;
1、《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由企业纳税人分户填报。若企业纳税由国税、地税共同管理,则需根据国税、地税所管税种,分别计算,分别向国税、地税机关填报。
2、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填报《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时,应对照《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并根据所享受的具体减免税政策,逐项计算、逐项填报。首先,应确定所涉及的减免税税种;其次,确定该税种下所涉及的减免项目大类和小类,以及具体的减免税政策文号和减免代码;最后,根据具体减免税政策规定,计算后填报。
如某企业享受多项减免税政策,有的政策涉及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多个税种,填报时,应分别计算以上各税种所涉及的具体减免税政策的减免税额,然后在《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下分行逐项填报。
不享受减免税的企业纳税人,必须将调查表上半部分“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当期销售(营业额)”“当期利润总额”等信息填写完整(“电子邮箱”如果没有,可不填写),并将调查表交回主管税务机关。
3、《2016年企业减免税调查表》的“项目”纵栏,只需对照《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填写相关的减免代码,不需填写具体的文件名称或文件号。
4、《2016年减免税分类及代码表》对现行减免税政策进行了列举,并在有关税种下分为若干减免税项目,供计算填报时参考。同时在每个税种的“支持其他各项事业”大类下,都设置了“其他税收优惠”小类,以备补遗。如果企业所享受的减免税政策未被列举,请将该减免税额填入相关税种最后一栏的“其他”项目中。
温馨提示:当前企业如果为营改增样本企业的,必须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该表至少填写一行数据,否则会造成申报失败,请依据企业真实情况填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