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会酒泉·第十三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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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王永刚


考夫曼指出了法学实践中的两个隐性却极为严重的问题。第一,是推论中习以为常的对于一些推论细节和推论条件的忽略。第二,就是一个事实与规范之间的诠释学解释过程。而考夫曼所做的,无非是试图把这一反反复复的目光流转的过程,用诠释学的图式展示出来,而这才是法律获取的过程,是法律规范在每个案件的冲击下扩张的过程。


在法学方法论中,事实是眼睛里的东西,法律则是心里的东西。法律属于心里的东西,文本载体的灭失并不会导致法律的消失。相比而言,事实就是眼睛里的东西。有些事实虽然可以通过证据事后证明推导出来,但如周赟教授所言,仅是一种合理且具圆恰性的捏造,因为“我们再也回不去了“!二者的结合,就是法律适用。


当然,对法律事实发现、解释、论证、价值衡量等都不能脱离事物的本质即“事实”的内在联系与规律。“事物的本质”决定着法律的内涵。换句话说,虽然对事实的解释、说明与论证离不开规范,但是运用法律方法于事实之后作出的判决,不能明显违背事理及事物之本质。


柏拉图在《政治家》中对法律缺陷的概括至今看来仍堪称经典,他说:“法律从来不曾有能力来准确理解什么对所有人同时是最好与最正义的,也没有能力来施予他们最好的东西,因为人的差异性、人的行动的差异性以及人事的变易性,不承认任何技艺能对一切事物作一简单而永恒之断言。”


无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法律方法论要解决的一个最核心的问题,乃是司法裁判的正当性和可接受性。这是法律方法研究最根本的实践价值所在,法律方法的最大用处就在于帮助法官说明裁判的正当性,增加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性。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指出:“对于法官如何借助法律(或者在没有法律的情况下)获致正当的个案裁判问题,所有现代法学方法论者莫不论及之。特别是那些将注意力主要放在裁决争端(即:法官的实务)上的作者,此一问题更是讨论的中心。”


如果法律方法真的是一种技术,而且是一种习得的技术,那么在法学院里学的法律方法基本上都是“纸上谈兵”——纸上得来终觉浅,但纸上的东西也绝非一无是处。法学教育对于法科学生的最大功用恐怕就在于陈金钊教授所谓的“法律感”。


法律方法是一个庞杂的、甚至不成逻辑体系的知识库,法律方法论就像是一个工具箱,碰到不同的问题要用不同的方法。法律思维的训练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法学院中完成的是工具箱的储备,而熟练运用还需要进一步依靠实践中的锤炼,从学院到实践,法律感的培养不太可能一步到位。正如桑本谦教授所言:“应对常规案件,由“理性人思维”到“法律人思维”是一个进化;而应对疑难案件,由“法律人思维”回归到“理性人思维”才是一种进化。”


法律,是一个规范性的制定法体系,但是,这个体系的来源和适用,都有着事实的基础;法律获取,就是一个规范向事实开放的通路,在这样一种变动的、不稳定的开放的通路中,通向真正的法律。正如哈耶克在《致命的自负》中正确指出的,人类的任何知识都不足以处理如此复杂的信息问题,集中化的决策机制无法克服高昂信息费用的障碍。并且,激励相容问题也无法在技术上实现,个人有可能传递错误信息,也会有意不执行有关决策,因为有些行为是不可观察的。


为期一天半紧凑有序的论坛议程中,法学界精英学者、律师界业务领袖纵横捭阖、思想交锋、观点碰撞,就当下中国法律方法实践与国家全面依法治国的重大战略部署展开讨论,将法律方法与律师执业相结合,为我国法律方法研究与律师事业发展贡献智慧、交流经验。


新时代呼唤新方法,新使命推动新融合。


西部律师行业发展落后于东部,但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与西部开发,迫切需要先进的法律方法提供支持,本次论坛上,全国的法学专家齐聚“飞天之都、航天摇篮”——酒泉市,甘肃全省各地执业律师竞相与会,为西部律师事业的未来发展出谋划策、贡献了力量。


李白曾有诗云“天若不爱酒,酒星不在天。地若不爱酒,地应无酒泉”。此次全国法律方法论坛在素有“飞天故里、丝路名城“的故乡酒泉召开,大家云集,思想碰撞,收获满满!

有幸与谢晖教授(中南大学特聘教授、广州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理学研究会副会长,兼任国际法—社会哲学学会理事,现任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院长)、朱祖飞律师(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心学法学”理论建构者,著名学者型律师,代表作品《心学正义:看不见的法律》)两位前辈当面交流并合影留念。


大会开幕式

与谢晖教授合影

与朱祖飞律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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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7.22  甘肃·酒泉



【简介】:王永刚,笔名戌卓,律师/法务,正义网法律博主,毕业于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甘肃酒泉人。中国散文网、文章阅读网、读者在线及中国诗赋学会会员。法律、艺术、社会科学与人文关怀!以法明理,公理与正义长存;理法至上,信念与坚守无畏!(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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