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offer?
经过招聘面试后,通过考核与审查,对于合格的录用者,有些用人单位特别是很多外企在签订劳动合同前会发放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向员工告知录用决定以及报到时间等具体事宜。
从法律意义上说offer是单位经过考核之后向决定录用的劳动者单方发出的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文书,换言之,单位之所以要发出录用通知书,主要是表达了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这么一种意思表示。
2、Offer有必要吗?
现实中很多单位在录用过程中并不会向劳动者发正式的录用通知书,很多是通过电话口头通知,很多劳动者也觉得offer不是正式劳动合同,认为没有太多的必要性。
其实offer作为单位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实有着预约合同的效果,如同房屋买卖中的预售合同,对于劳动者来说可以提前预约锁定目标职位和待遇。
因此律师建议劳动者在跳槽过程中最好要求意向单位发送正式的书面录用通知即offer,将意向单位承诺的如职位、待遇、福利等条件书面固定下来。因为此类劳动者一般具备较好的从业经验和技能,目前在原单位有着不错的职位及待遇,意向单位为了能挖角成功一般会开出很多诱人条件,这些条件很多是意向单位高层的口头承诺或者内容模糊。如果没有通过一定的形式固定下来,等到劳动者真的跳槽过去时,这些承诺不能兑现会让劳动者处于极为被动的局面。
3、单位发了offer又反悔怎么办?
基于前面对offer的介绍可以看出,offer如果内容具体则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其目的是为了双方今后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单位向劳动者发出录用通知书offer为预约合同的“要约”,而劳动者接受offer则为预约合同之“承诺”,因此,一旦单位发出offer,劳动者接受的,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已经订立,如果单位在随后的劳动合同签署过程中反悔如不录用该员工、不以offer约定的条件签署合同等均属违反双方的预约合同约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当然,现实中也有很多单位会发送内容模糊的录用通知书,如“我公司拟录用您,请您于某时来公司商讨聘用事宜”,对于此类录用通知书劳动者千万不要太当回事,因为此类内容模糊的offer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录用通知书,只能算是一种订立预约合同的邀请,双方之间的预约合同并不会因劳动者的接受而成立。因此在单位未提供内容明确具体的录用通知书时,劳动者千万不要就马上从原单位辞职,否则单位反悔后劳动者无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提示:内容具体的offer实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签订前双方签订的“预约合同”,劳动者可以通过其提前预约锁定目标职位和待遇。单位如果反悔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