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司法界经常爆出最美判决,最温情判决,最诗意离婚判决等,都揭示了当前我国司法判决和司法程序中,公文式的文书格式已然遭到厌倦,并不能说服、打动案件当事人。
在司法改革的进程推进中,我们是否应该在目前判决书的说理与论证方面进行改革呢。
离婚协议书
男女双方于爱在西元前,分开在当下,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凡为夫妇之因,前世三生结缘,始配今生之夫妇。若结缘不合,比是怨家,故来相对……既以二心不同,难归一意,快会及诸亲,各还本道。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婵鬓,美扫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法律文书是要诗意,还是要正义,还是……?留待读者进一步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