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指的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具体来说,可以包括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其中,实体法事实包括:(一)定罪事实: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二)量刑事实: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程序法事实包括: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本题中,A项“甲的身份状况”属于被告人的身份事实;B项“甲用柴刀砍乙颈部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属于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事实;C项“甲用柴刀砍乙颈部时精神失常”属于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实,均属于证明对象,需要证明。此外,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六)自然规律或者定律。D项“法院就甲乙两家宅基地纠纷所作出的裁判事项”属于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属于免证事实,无需证明。综上所述,本题应当选D。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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