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重整计划执行中的调整,《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实践中争议很大。《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了“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法律修改变化等特殊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的,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计划一次”。但在实践中,虽然没有出现《会议纪要》第19条规定的条件,但由于掌握信息的有限性以及重整计划执行中所遇问题的复杂性和不可预测性,重整计划的不完备性是普遍存在的,也是不可避免的。如果是有利于增加债务人的资产,有利于广大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同时降低重整计划执行中的风险,应当可以对重整计划进行合理的调整。参照《会议纪要》第19、20条的变更流程,重整计划变更的流程是:债务人或管理人提出变更申请→债权人会议通过→法院批准→6个月内制定变更后的重整计划→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法院批准。本案中债务人甲公司认为应该继续经营要变更重整计划,需要按此流程推进,如果程序顺利完成,可按变更后的重整计划执行,否则只能按原计划执行。所以有关该设备的处理方案及变更重整计划的最终决定在法院批准的环节,C项正确。综上,本题答案为C。
2022-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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