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明白,有些话就是不能随便讲的,就像影视剧里说得,你所说的每句话,都会作为呈堂证供。
在诉讼的过程中,确实遇见过因为自己说的话,可能自己所要表达的意思,不是自认,但在别人看来,在法官看来,就构成自认,造成自己败诉的情况出现。
无论是开始诉讼后,还是开始诉讼前,对于自己所面临的纠纷,都应该谨言慎行;如果因为情绪等原因,说了不该说的话,碰巧被对方录音等方式取证,是一件很麻烦的事情。
尊重事实,但不拘泥于事实。同一件事情,不同的叙述方式,造成的理解差异,很可能会造就完全不一样的结果。不同的叙述方式,就可能影响逻辑关系,侧重点不同。
每个人能够记住的部分,都只是你叙述中的一部分,让对方记住你所强调的那一小部分,对你来说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进而能够影响对方的内心确信,或者形成对你有利的内心确信,就是目的。
俗话所说的言多必失,就是这个道理。特别是在情绪的裹挟下,脱口而出的语言,极有可能系自己后悔的语言。
有一个朋友的妹妹,去年与自己对象离婚,因为男方出轨,属于过错方,但自己只想离婚,想尽快的离婚,但男方不是太愿意离婚。为了能够尽快离婚,女方几乎放弃了所有的财产分隔,只有一个要求,就是两个孩子由自己抚养,房子等都归男方所有。
如此离婚,几乎所有人都会在以后的生活中后悔。重要的不是这种选择,而是在签署离婚协议的时候,很多事情都没有约定清楚,只是双方口头约定。比如抚养费没有约定,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周期都没有,全凭对方良心自愿;比如双方有一份共同的银行贷款,却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没有共同债务,她的理解是,这样这个债务就跟自己没有关系了;比如据她说,房子双方口头约定,是给孩子的,双方都不要,但离婚协议上确实房子归男方所有等等。
不是说如此选择离婚不可以,自己有独立的能力,照顾抚养两个孩子,都是值得敬佩的,但是,对于一些对自己非常重要的事情,双方约定的表述,居然都是想当然的,而不去确定具体的含义,可能的后果,这才是最可怕的,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严重的风险隐患。
或许可以说,在当时为了离婚,自己头脑发热,已经不记得自己做了什么,自己说了什么,甚至更不愿意去考虑后果是什么,只是想尽快的与对方离婚,协议约定带来的后果,自己是否愿意承担,是否能够承担,都不重要;可是,当有一天,自己冷静下来,想去争取的时候,或者对方要求履行的时候,却发现并不是自己想要的,已经没有后悔的机会。
语言也是双刃剑,情绪脑是祸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