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法规定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二、案例
冠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2017年7月王某芳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更名为远某公司,并搬迁至重庆市奉节县。远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王某芳为公司股东暨法定代表人。代某经王某芳的堂哥介绍,从2018年1月开始,在远某公司工作,职务为班长。
代某于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陆续请事假共计38天。2019年5月20日,代某以“老婆生宝宝"为由,向远某公司请假21天(2019年5月21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9年6月11日,代某通过微信向远某公司工作管理人员续假至2019年6月15日,假期届满后代某一直未回公司上班。2019年7月15日,代某向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依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等。
本案经劳动仲裁和一审。生效判决认定变更名称后的公司应为更名前的公司承担责任。支持了代某的请求。
关于更名前后公司的关系,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远某公司与冠某公司的关系问题。冠某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16日,2017年7月王某芳出资成为该公司股东,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更名为远某公司,并搬迁至奉节县。远某公司系冠某公司更名而来,并非新设立的公司。公司自成立之日即具有合法的用工主体资格,而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