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篇小说《瓜蒌花》
第一百六十五章 庭 审
作者:春法如天
2024年12月30日
审判长说完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东南省单城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被告人,苏五魁,男,汉族,1949年5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130403490525071,大专文化,住单城市和平路98号。系单城市工业局局长。1994年5月10日因涉嫌收受贿赂、滥用职权等被单城市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本院批准执行逮捕,现在押。
经依法查明:苏五魁在担任单城市工业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批钢材达五千吨之巨,接受贿赂一百多万元,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批条倒卖煤炭权钱交易非法收受贿赂达二十多万元,接受他人非法给予的丰田佳美汽车为他人谋取非法收入五十余万元,在其当工业局长期间,利用局长的便利非法购买走私汽车三辆,严重地拢乱了国家的市场经济秩序,使得国家的关税损失达数十万元之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五魁,作为工业局长,中共党员,理应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严格要求自己,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但是,其早已忘记了自己身上肩负的人民的重托,置国家与人民利益于不顾,追求个人享乐,不惜违反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法规,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渎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南省单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贵龙
1994年11月15日
附:被告人苏五魁现羁押于单城市第一看守所。”
公诉人宣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说:“请公诉人出示证据!”
公诉人开始向法庭出示证明材料。
公诉人说:“第一份证据是被告人收受汽车的证据......!”
公诉人出示完证据后,审判长说:“请辩护人对这份证据进行质证!”
李明瑞律师让小王律师到审判席前,把公诉人刚提交的证据拿了过来。
这是一份“丰田佳美”汽车产权登记证。
李明瑞律师接过小王律师拿过来的这份产权登记证后,开始质证起来:“审判长!本辩护人不认可这份证据!换句话说就是这份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收受了这辆汽车!”
李明瑞律师又接着说:“为什么这样说呢?这是一份汽车产权登记证,而这份登记证上面的车主姓名并不是本案的被告人苏五魁,也就是说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收受这辆车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为被告人苏五魁收了这辆车!”
李明瑞律师质证后,审判长又对公诉人说:“公诉人对这份证据有什么补充说明的吗?”
公诉人说:“有!不过,我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说:“公诉人可以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问苏五魁:“苏五魁!我问你一个问题请你如实回答!你听清楚了吗?”
苏五魁说:“我听清楚了!”
公诉人说:“苏五魁你收过别人送你的汽车吗?”
苏五魁说:“我收过!”
公诉人说:“是那辆‘丰田佳美’汽车吗?”
苏五魁说:“是那辆!”
公诉人对审判长说:“我问完了,审判长!”
审判长对辩护说:“辩护人对被告人有什么要问的吗?”
李明瑞律师说:“有!”
紧接着李明瑞律师问苏五魁:“苏五魁!我问你一个问题,希望你向法庭如实回答!”
苏五魁说:“好的!你问吧!”
李明瑞律师说:“当时你收受这辆车的时候,送你车的人是怎么说的?”
苏五魁说:“当时只是说我喜欢车就让我开着这辆车,后来我就一直开着这辆车,也没有办理过户!我也没有多想,也没有要求他们为我办过户。”
李明瑞律师说:“好的!”
又转向审判长说:“审判长我问完了!”
审判长说:“请公诉人继续出示其他证据!”
公诉人又连续出示了苏五魁的讯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
李明瑞律师、小王律师都一一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和反驳。
公诉人把所有的证据都提交完后,审判长问苏五魁:“你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都认可吗?”
苏五魁说:“我都认可!”
审判长问完后,接着说:“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说:“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合议庭全体成员:
我代表单城市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现在就被告人苏五魁发表如下公诉意见:被告人苏五魁,身为共产党员、国家干部,理应模范遵守、执行国家法律,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政策、法规。可是,其身为党的高级干部,已经完全丧失了一个党员应有的本色,追求奢侈腐化的生活,利用国家赋予的权利为自己谋取利益,已经堕落成为一个让人民唾弃的人,他的行为给社会树立了一个反面形象,在社会上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希望被告人苏五魁洗心革面、重新做人,认真反思自己的犯罪行为,早日回到人民的怀抱......。”
公诉人发表辩论意见后,审判长说:“请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李明瑞律师说:“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希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苏五魁的委托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询问了有关案件的事实,又走访了有关的证人,查阅了公诉机关对苏五魁的讯问笔录等案卷材料,核对了鉴定意见,刚才又进行了庭审调查,现在案件的事实已基本清楚,现就本案的证据材料,结合刚才的法庭调查,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 苏五魁是初犯,且认罪态度好......。
二 苏五魁接受汽车的证据不足。苏五魁虽然承认其收受了汽车,但是,汽车的车主并非是苏五魁本人,这也就排除了其接受车辆这一事实,其虽然开着这辆汽车使用了一些时日,但这一事实也不能说明苏五魁就是真正的收受了汽车,这就像有人开着别人的汽车去办事一样,虽然开着车,但并不能说只要你开了一辆车就一定是自己的车。同理,苏五魁虽然开着别人的汽车,也不等于他就收受了这辆汽车,而且在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证明这辆车就是要送给苏五魁的。因此,这辆汽车不能作为苏五魁犯罪的证据。
三 证人证言中证明苏五魁为其批过钢材,而这些证人证言中接收钢材的人并没有直接让苏五魁批过钢材,只是在转手时听别人说过这是通过苏五魁给他们批的钢材,这种证据的证明力待定。一个不能确定事实的证据,是不能认定实事实存在的......。
四 苏五魁虽然当局长多年,但其除了有一套单位按照他的级别分给的住房外,并没有发现有其他的住房,这也说明起诉书指控的收受贿赂金额之巨是没有查实的......。
五 虽然苏五魁对指控的犯罪都予以认可,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综上所述:对被告人苏五魁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李明瑞律师发表完辩论意见后,审判长说:“法庭辩论结束!被告人!你还有什么要最后陈述的吗?”
苏五魁说:“我犯了罪,我辜负了大家对我的期望,我认罪服法!”
审判长拿起法锤举了起来,在桌子上敲了一下法锤“当......!”的一声,然后说:“现在休庭......!”
审判长宣布休庭后,苏五魁被两名法警押了下去。
旁听人员也陆续走出了审判大厅。
李明瑞律师和小王律师正在收拾案卷材料时,王先生和张小姐走到了李明瑞律师的的跟前......。
写于: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