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北京吉林两地须提前告知,其他地区无此要求

 

1.北京

在北京地区,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否则需要按日工资标准,按日支付赔偿金,相关依据为: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2021修正)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21年12月30日

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参考案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01民终11486号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某公司未向G某提出续签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的补偿金数额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未提前三十日通知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本院认为,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于2024年2月28日期满,某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才通知G某终止劳动合同,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应支付G某28天工资作为赔偿金正确,某公司关于根据劳动合同其无需提前30日通知G某的上诉理由于法相悖,本院不予支持。


2.吉林

在吉林地区,劳动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需提前1个月告知劳动者,否则可能构成违法辞退,需按经济补偿金二倍标准支付违法辞退赔偿金(2N),相关依据为: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24修改)》

发布单位: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实施日期:2024年11月27日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参考案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4)吉01民终3727号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XX公司解除其与Z某劳动合同是否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虽XX公司称其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合法解除其与Z某的劳动关系,但XX公司与Z某签订两次书面《劳动合同书》,最后一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书》载明的劳动合同截止日期为2023年6月30日,XX公司未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Z某解除劳动关系,而是在2023年7月7日直接通知Z某解除劳动合同,且XX公司未向法庭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解除与Z某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规定,故一审作出XX公司违法解除其与Z某劳动合同的认定,并无不当。


3.其他地区

(1)双方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其他城市,在首次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均可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相关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双方已经连续两次订立劳动合同的

在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份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目前大部分地区,如北京、广东、四川、福建,允许劳动者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以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理由,请求第三份劳动合同续签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没有拒绝权——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的理由单方辞退,否则将构成违法辞退,需支付违法辞退的赔偿金,也即俗称的2N。

但在上海地区,根据当地规定及判例,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仍有拒绝权——只有在双方均同意继续续签的情况下,劳动者才要求第三份劳动合同续订无固定期。


相关判例:

北京判例:(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公司不可拒绝续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4)京0112民初36901号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被告已与原告连续订立了两次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现涉案劳动合同已于2024年5月15日到期,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提出与被告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被告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原告不再与被告续签系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原告应支付被告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原告与被告均未对仲裁裁决中第一项裁决项提起诉讼,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并予以确认。


广东判例:(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公司不可拒绝续订)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2)粤0306民初3791号

1、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可以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与被告已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被告提出续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以双方未能就新岗位工作等达成一致,未与被告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被告离职前十二个月月平均应发工资56345.9元,2019年深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27757元(即月平均工资的三倍为31939.2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告月工资高于深圳市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应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31939.25元支付经济赔偿金,故原告需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15210.25元(31939.25元×6.5个月×2倍)。


四川判例:(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公司不可拒绝续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川0108民初23306号

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之规定,首先,邓**与广州某某公司的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3年6月30日到期,那么广州某某公司至迟应于2023年7月30日与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而双方在协商续签期间,邓**继续在公司工作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广州某某公司在协商续签过程中多次变更合同期限、工资构成、邮寄空白合同及增加保密协议等方式变相加重劳动者义务,邓**之所以会在2023年8月28日签名的劳动合同上注明工作地点及工资构成等内容,也是基于维持前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也是对其自身权利的保护,广州某某公司以邓**不服从公司劳动纪律及规章管理拒绝续签劳动合同为由于2023年8月31日终止与邓**的劳动关系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属违法解除,应向邓**支付经济赔偿金;其次,关于违法解除经济赔偿金数额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及二倍工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正常工作状态下十二个月的应得工资计算,即未扣除社会保险费、税费等之前的当月工资总额,但不应包括:(一)加班工资;(二)非常规性奖金、津补贴、福利。”之规定。具体到本案中,广州某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邓**2021年9月-2023年9月的工资表,邓**离职前12个月的应得工资为10,120元,但邓**仅主张其月工资标准为1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结合邓**在广州某某公司的工作年限,本院确认广州某某公司应向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为130,000元(10,000元×6.5×2)。


福建判例:(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公司不可拒绝续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2022)闽01民终1168号(注:该案例为入库案例)

(一审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福州公交公司是否应当与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根据该项规定,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下,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制度设计的目的,是赋予劳动者优先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本案中,张**与用人单位已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且其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界满前明确提出要求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福州公交公司未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而以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之规定,张**主张与福州公交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另,张**应依法退还福州公交公司已支付的经济补偿金66912元。

(二审裁判观点: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张**与福州公交公司连续签订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上述条款赋予了劳动者单方面的强制缔约权,仅单方面强调了劳动者的意思表示和对合同期限的选择权。双方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提出与福州公交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福州公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前并未征求张**意见,张**接到福州公交公司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后已明确提出异议,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并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中,福州公交公司单方作出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不符合法律规定,福州公交公司应当与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上海判例:(连续签了两次固定期,公司仍可拒绝续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2023)沪0104民初4959号

本案双方针对滕*的7项诉讼请求均存有事实或法律适用争议,本院逐一分析如下。

一、关于滕*依法可享有的医疗期及劳动合同终止问题

根据上海市关于劳动者医疗期的相关规定,医疗期按劳动者在本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设置,第1年为3个月,以后工作每满1年,医疗期增加1个月,但不超过24个月。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累计病休时间超过按照规定享受的医疗期,用人单位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滕*于2016年8月1日入职某某公司,自2021年8月9日起请病假,除2021年8月24日及25日、2022年4月6日至2022年6月5日外,连续病假并提交相应病假单直至2022年8月3日。某某公司主张滕*享有医疗期8个月,并未低于相关规定标准,在双方无其他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本院对此予以采纳。扣除上述未提交病假单的日期,至2022年7月31日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滕*累计病休期间已超过8个月。故某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向滕*发送《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并主张双方劳动合同于2022年7月31日期满终止,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第三次续订合同时,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案双方签订了两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在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某某公司明确告知滕*不再续签,双方未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合意,故滕*向某某公司发送《通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滕*要求自2022年8月1日起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其他提示:关于合同期满没续签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到期没续签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用人单位默认要支付“劳动合同期满没续签的经济补偿金”(也即俗称的N),除非存在“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之情形,相关依据为:


《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作者: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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