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高危地带”,要慎重!
在我们的普遍认知里,白纸黑字的合同最有说服力,所以总是再三强调,要把管理条例落实到纸面上,形成文件。 而在法律层面,盖章的书面文件也确实更容易受到法律保护。
但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事情只要签字画押就能解决,股权代持协议就是其中一个“高危地带”
当然,股权代持协议也不是脆弱无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合同无效。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紧接着,人民法院又补充:“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这是什么意思呢?
其实就是在告诉你,法无禁止即可为
因此通常情况下只要不违法,股权代持协议就是有效的。
但协议有效不等于风险消失,很多公司没有股权代持现象依然乱象丛生,更何况存在股权代持现象的公司,虽说不是100%的风险,但也凭空多了许多不稳定因素。
首先,股权代持有个别名,称为隐名投资(隐形股东)。也就是说,真正的出资人是不会把名字登记在股东名册上的。
在暗处易,转明处难。如果实际出资人想结束股权代持,成为登记在册的股东,从自身角度看,只是从幕后走到了台前;但在其他股东眼里,就是把一位股东换成了另一位股东,属于股东变更的“大事情”
最高人民法院的《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你想“名正言顺”地成为股东,就得让起码一半的股东点头才行。如果股东结构简单还好,股东人员复杂那可就要颇费力气了。
可能你会觉得显名这么麻烦,那干脆让代持股东把股权转让给你不就可以了吗?
这样的想法不错,但过于理想化。
股东转让股权,首先要向公司申报,经过一系列流程并得到批准后,才有转让股权的权利。
又因为股权转让没有对价,近水楼台先得月,其他股东一看有人要转让,马上会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岂不是闹了个大乌龙?
其次,是代持股东的问题。虽然有协议的约束,但“有钱能使鬼推磨”,在巨大的利益面前,如果代持股东禁不住诱惑,将股权以合理的对价、正常的手续流程转让给了不知情、非恶意的第三方,那么实际出资人就直接与自己的权益说“再见”了。
当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里也对这种情况加以说明: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在作为第三方的受让方善意、以合理对价且办理相应交接手续的情况下,该受让方可取得相应的所有权)的规定处理。
这其中的关键词是:受让方善意、以合理对价、办理相应交接手续
这三点都满足的情况下,代持股东的转让行为是有效的。
如果实际出资人将代持股东告上法庭,就要证明自己确实存在实际损失,而实际损失又很难界定。所以,“再见”的意思是,几乎再也不相见。
如果代持股东禁得住财富的诱惑,那么要先恭喜你,至少权益不会受到损失。
但在实际的运营中,由于代持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的全部股东活动,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中,实际出资人必须与代持股东的意志保持高度一致。但在实际生活中,即便双方再努力,也依旧存在偏差值,从而导致实际出资人失去一定的话语权。
面对这么多风险,想要规避其实很简单
不使用股权代持
如果非得使用股权代持,那么一定要对代持人进行严格把关,必须选择刚正不阿的人。如果能委托机构进行代持,那么风险会比委托个人低的多。
另外在协议里面一定按照严格的法律法规撰写,并把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前写进协议里面。
不管怎样,使用股权代持,就增加了一道不确定的风险,不管是对方面对财富的诱惑还是其他权力的诱惑,或者急需缺钱等等,都有可能造成损失。这就看代持人的人品素养如何了。 当然最好是用其他的方式,顶层布局等等的方式来规避代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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