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总则 林钰雄
如果你和你的伙伴处于危困情形下,不得不在你们当中杀人吃肉以获取大部分人生存的话,你会做何选择?
这个是《洞穴奇案》的经典情形,推荐大家读呀。小小的案件,在不同法学学派看来,有不同的可能性。
今天看到本书中的 玛格丽特案, 也是与其相类似。作者认为是过当避险,但可加以宽恕。分享下作者的观点。
然后就是原因自由行为。这个呢就是比如你想干一件事,但又不敢,就喝酒壮胆,干成了。本来这很常见,但是,如果这是犯罪行为呢?这就是原因自由行为的典型案例了。后行为是犯罪,你处于一个实质上无责任能力但法定有责任能力的情形下,而前行为是后行为的原因,我理解为一个触发机制trigger,而那个时候你是清醒的有责任能力的,明确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醉酒后陷入不清醒状态可能会发生的法律后果。理应对你犯罪的后行为负责。
所以,酒要少喝呀,特别是冲动的时候……因为醉酒并不是违法阻却事由……
今天终于把第十章 罪责(有责性)看完了。断断续续看了好几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