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一次劳动仲裁案代理经过

记一次劳动仲裁案代理经过

——于某v.环保公司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6月1日,于某入职环保公司,任工程总监,工资40000元/月,试用期工资32000元/月。于某工作半个月后,公司认为于某不能胜任岗位要求,辞退于某。公司同意支付其半个月工资,而于某要求公司另外支付半个月经济补偿金,经反复协商,公司同意支付半个月补偿,但于某并未到公司办理离职及工资领取手续。后,于某向朝阳劳动争议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

二、委托与核实

我作为公司方委托人代理本案。

经查阅仲裁申请书,于某的仲裁申请包括三项,一是半个月工资18000元,二是出差报销款1600元,三是一个月的经济赔偿金36000元。

经向公司了解,于某入职公司半个月,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于某因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而被辞退,但公司并未在招聘于某时设置具体的录用条件,而且于某被辞退后,并未与公司签订任何离职协议。

经查看公司相关负责人与于某关于离职的微信聊天记录,于某工资为40000元/月,试用期32000元/月,双方对于补偿未达成一致,但对于辞退本身,于某并未明确表示不同意。

三、证据交换

确定代理关系后的第三天,就是证据交换时间。由于我之前仅代理过一个劳动争议的案件,当时是在大兴仲裁委,没有证据交换环节,因此,这次想当然的以为,不用按照证据交换的时间提交证据,仅取回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

但是,后来经打听,朝阳仲裁委设置证据交换程序,对于未在举证期提交证据的,开庭期间亦不得提交证据。

但是,申请人主张试用期工资为36000元/月,高于实际工资,由于我方未提交证据,仲裁委很可能会采信申请人证据。

另外,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完整呈现关于离职的沟通过程。通观申请人的证据,对我方非常不利。

这是我的工作失误。

四、庭前调查

经我查询,如果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员工的薪酬标准,法院将采信员工的主张。如果公司不能证明辞退员工的合法性,朝阳法院将认定为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赔偿金。

从这两个方面看,我方败诉的可能性非常大。

五、庭审策略

如果正常开庭,我会当庭提出证据;如果仲裁委或申请人不接受,我将要求查看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原件,要求申请人出示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如果对方不出示,而且我方被仲裁委判败诉,我方可向基层法院起诉,或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五种情形“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向中级法院申请撤销。

另外,如果仲裁委接受我方提交的证据,而判定我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我方将支付:14000+24000=38000。(14000是半个月(10个工作日)的工资,24000是北京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如果认为我方与申请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我方将支付:14000+24000/2=26000。

综合判断,支持赔偿金的概率较大。那么如果能够调解,可以考虑以补偿金作为调解的条件。

六、开庭

根据当事人的介绍,我认为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可能性很低,因此,开庭前,我的工作重心放在了如何正常开庭,而未过多考虑调解。但是万一申请人同意呢,所以,开庭前还是跟委托人确认了一下,如果调解,是否同意按照补偿金的标准,委托人表示可以。

开庭的时候,仲裁员问是否同意调解,申请人态度还不错,说可以调解,申请人律师说就按照申请书的赔偿金的一半吧,我提出,那个数额(16000)高于法律规定,需要下调,就按照法律规定的上限(12000),对方律师说,那就28000吧(16000+12000)。我说需要询问委托人。我便走出法庭,准备与委托人打电话,这时,仲裁员也走出来跟我说,“其实这个方案对公司是很划算的,因为,今年那个上限标准其实已经调高了,不是24000,而是变成了统一口径31000了”,并给我找出相关法规。我跟委托人通了电话,他竟然也同意了。

下面就是签订调解书了。

七、总结

《教父》中有一句经典的台词:我将给他一个,他无法拒绝的条件(I’m gonna make him an offer he can’t refuse)。很多情况下,这个无法拒绝的条件,就是惨痛的代价,比如重大经济损失,甚至死亡。从事律师业务,当然不会威逼利诱,触犯法律或违反职业道德。但是,有一点应当学习教父,即是,给对方提出一个明确的要求,并且给出一个充分的理由。

我做完这个案子,竟然有种如鲠在喉的感觉,并不是因为这个结果不好,其实,这个结果是比较公平的,甚至可以说,从长远看(一审或二审),对公司是更有利的。但是,我认为,我有几个方面没有做好。

第一是,对朝阳仲裁委太不了解,而且不能及时补救。当时交换证据的时候,仲裁员明确说,过期不候,而我依然未提交。其实,那个时候,可以当场咨询同行,还是来得及的。但是,我没有做,而是第二天才再了解。

第二是,当庭没有与同事做好分工。我跟同事一起出庭,因为整个案子一直是我在处理,我很熟悉,而她实际上对本案并不太了解。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在庭上,她却代替我的位置,提出问题,表达意见。而我没有制止。一方面是,前面没有沟通好,更重要的原因是,我没有信心。

第三是,经验不足,临场应变不够灵活,前期工作不充分不周全,这也是没有信心的原因。我自认为,对正常走庭审的事项,考虑的还算周全。但是对调解却没太多考虑。仅仅要求金额“下调”,对下调多少,以及为什么,对对方有什么好处,他为什么接受,这些问题都没有想好,这就注定,这不是一个最好的协议或方案。如果再来一次呢?

首先,调解是庭审的一部分,不能仅仅想好如何正常开庭,而不考虑如何调解。调解,从结果上看只是一个最终的数额,但其实,它背后有一套方案,只是没有落在纸面上而已。我方提出一个最低价,对方直接接受了,这自然不需要什么方案或解释,但往往,对方不会轻易接受一个最低价。但是,一个负责人的受托人,一定要先出一个最低价,为委托人争取到一个最好的交易。这个最低价,不一定公平,但是即便如此,也要有一套可供对方思考的“条件”或内心愿意接受的理由。不先提出最低价,那么达成的协议肯定不是对我方最有利的,因为没有试探出对方的底线。

其次,调解方案需要有层次,需要有细节,需要经过计算,需要有基础标准。过程很重要,这对律师能力的锻炼重要,同时对委托人的感受也很重要,如果不是最好的低廉的价格,委托人为什么对你满意呢,因为他看到你尽力。比如这个案件,如果调解,显然不能以赔偿金为基础,这样谈,倒不如直接开庭。以补偿金上下调整是比较有诚意的。即便最终按补偿金达成调解,对方肯定希望,尽量比补偿金高,我方不也应该尽量要求比补偿金低吗?所以我方报价,一定要比补偿金低,这应该在庭前就应该计算过的。这个计算过程其实也很重要,比如,半个月工资是14000,而不是16000,这就差了2000(从绝对数额看,2000不高,但占14000的将近15%了,相对而言并不低了)。不能在计算的过程中就开始调高,这是策略的问题,不然,总额出来后,对方再要求调高呢?关于调解方案的设计或构造,以后还需要多思考。

最后,对自己的合作伙伴要有清楚的认识。也不要太高估对方。就这次开庭,对方的表现,实际上并未做太多功课,只是粗略的将了一个大概的数额,但是,显然是砍价的能手,或者说是经验丰富,他给出的数额一开始就很高,然后再逐步降低。这才是正常的谈判。而且似乎语带不满地说,“不能再低啦”。这是放得开的表现。

还有一点,不要轻易的问委托人或老板,除非跟对方已经谈到不能再谈了,才需要找他们拍板决定,如果每一个数额都要过问,还需要我干啥呢?所以先把自己的工作做到位,给委托人先谈一个不错的条件,这才算得上尽职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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