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问一名员工,公司不和你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回复:简单,仲裁公司,索要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呗!甚至还带着一丝自喜,反正我不亏!
诚然,劳动合同法的这一条,是一个重度保护劳动者的强势条款,如果没有过仲裁时效,几乎是一仲裁一个准!在此条之下,公司不但要支付双倍工资,还需要和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看来,怎么算,劳动者都是受益的。
但是,聪明的你,想过没有?如果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呢?
笔者最近就接了这样一个案子。首先表明立场,我代表公司。
距离周三下午的开庭,还有两天,不足48小时。在这个时候,公司的人事经理找到了我。我们不认识,她是在网上看到我发的文章,觉得很专业,就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在开庭前的两天,也就是周一,约我见面。刚好,那天我在所里。
案件很简单。2018年11月28日,莎莎入职该人事所服务的老板下属的某一投资公司(壳公司)。然后,被指派至该老板名下的一个餐饮会所任餐饮销售的工作。说直白一点,就是点餐员。2019年2月份,过完春节,她的直属领导通知她:会所调整经营模式,不需要她回来上班了。换句话说,就是她被辞退了。
问题就出在这里。她入职了一家投资类壳公司,提供的是餐饮销售的服务,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
她是为关联公司工作,可能从股权等都无法查明是关联公司。这是中国老板的通病。中国的老板,特别是稍微有钱一点老板,名下有众多的公司,人事、财务等管理混乱。一句话就是:一套班子、一套人马、无数公司。
她的请求也很简单:1.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加班费。
我和人事经理聊了二十分钟,告诉她:这个案件我可以做,而且,劳动者获得支持的可能性很小。
众所周知,律师不能承诺。虽然我认为这个案件劳动者基本没有胜算,我还是保守的给公司一个结果,并进行了风险告知。
人事经理很满意,回去汇报后,就正常的走流程,签合同、委托书。
我也开始忙碌,盖章、开所函、准备答辩意见、整理证据材料。
周三下午一点二十,等待开庭。
在休息区等待的时候,人事经理指着一位不算年轻但依然漂亮的女士说,那就是莎莎,旁边的应该是他的律师。那是一位45岁左右的男律师。
一点半,准时开庭。
仲裁员和书记员是两位年轻的小姑娘。
莎莎出现在了休息区。开庭时,她却没有进来,在外面等候。她的律师问仲裁员,能不能等一会再开庭,他们有一份重要的证据还在路上,想要呈交给仲裁庭。
一起出庭的人事经理一惊,生怕对方拿出什么不利的证据,影响仲裁结果。我安慰她,无论她补充什么证据,都很难翻盘。
仲裁员考虑了一下,说,在本次庭审结束前,如果还不能送达的话,就不接收了。我评估了一下对方提供关键性证据的可能性,认为不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因此,也没有对仲裁员的决定提出异议。
庭审开始。
我用几句话表明了我方的答辩意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系一家新注册的投资公司,尚未开展经营,被申请人无资质经营申请人所述的餐饮业务。被申请人尚未建立任何的规章制度,也未对申请人实施过管理,更未向申请人支付过劳动报酬。申请人从事的餐饮销售岗不是被申请人工作的组成部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未形成人身隶属关系。
仲裁员问对方是否变更仲裁请求,对方坚持不变更。仲裁员就要进入下一个环节:举证、质证。对方不同意,要求把申请书读一遍,明确请求。我知道,他是在拖延时间,这是他的权利,他可以这么要求。
接下来,就听对方以极其缓慢的声音,读完整份申请书。奈何,申请书太短。
举证、质证。
对方拿出一份《离职证明》,这是对方最大的杀手锏。对方全部的证据中,仅有此一份和我所代表的公司有关,有着公司的印章。
《离职证明》是真实的,出具的原因是:她离职时,想要一份盖有老板名下的另一个公司印章的《离职证明》,刚好那个公司的公章不在,管理公章的人,就随便拿出一个投资公司也就是我代理公司的印章,出具了一份《离职证明》。
这份《离职证明》漏洞百出。员工的入职时间早于公司成立的时间;证明的落款时间,早于公司印章的刻制时间。
《离职证明》是真实的。而我,却不能承认。为什么呢?因为她确实为老板工作过。
鉴于劳动者已将她实际工作的公司以和本文相同的仲裁请求告上仲裁庭,但被仲裁庭以双方无劳动关系,驳回了仲裁申请。我不能将实际情况如实的告知仲裁庭。因此,我否认了这份《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并且没有申请对公章进行鉴定。余下的,就由仲裁员自由心证吧。
其他的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工资发放流水、穿工作服拍的照片。
全部否认。聊天的人,确实没有入职我所代理的公司,没法认;流水,系以自然人账户转出,也非公司人员;工服照,嗯,我所代理的公司是投资公司,没有餐饮类业务,更无相关许可。
我方证据:营业执照:证明公司设立时间;银行流水:证明公司未开展业务;社保缴纳人员名单:证明该公司系给股东及其朋友缴纳社保用,亦没有对方提到的两名员工。
法庭辩论时,莎莎的律师急的满头大汗,也解释不清楚莎莎的工作内容,莎莎不得不亲自参加庭审。
那是一个美丽的女子,柔柔的解释:当客户进入会所时,他们会提前和客人沟通,介绍菜品,辅助下单。工作很简单,工作时间却很长。这是餐饮行业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仲裁员一再的询问:一个投资公司,怎么会有餐饮销售呢?我知道,她是想通过多次的询问,寻找莎莎口中可能存在的破绽。
我突然很同情莎莎。看了一下她的资料,33岁。真不容易。
莎莎,为了获得仲裁员的信任,一直尝试和我旁边的人事经理搭话,问她:你不认识我吗?你不知道我的工作内容吗?我每天都加班,你们这些领导,不知道吗?
人事经理显然没有应对的经验,只好否认:不认识。
莎莎接着进攻:你坐在哪个位置吃饭,我都还记得。
这些无谓的问答,没有意义。我按住人事经理的手,轻轻的摇摇头,示意她不用回答。
这个时候,莎莎的姐姐,把补充的证据送到了。是一位厨师的证言,写着莎莎是公司的员工和加班时间等事宜,有身份证号码,有签字,无手印。
对不起,证言也不能认。
很快,庭审结束了。
我猜测,应该会是一个不错的结果。
因为是一个很偏远的仲裁庭,一周后,我就收到了《裁决书》。至于结果,我并不满意。
法官认可了《离职证明》的真实性。因离职证明中写明的入职时间早于公司设立的时间,离职时间早于莎莎所谓的离职时间,法官以公司设立之日起至离职证明注明的离职日止,认为这个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有劳动关系的时间,一个半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公司不用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员还驳回了莎莎的其他仲裁请求。
对于公司来说,这样的结果,他们已经很满意。因为,并不需要承担实际的责任。
至于我不满意的原因,是因为我的答辩意见、提供的证据,我认为,可以证明公司未经营、不存在劳动者,双方不应该存在劳动关系,一天都不应该!
和团队小伙伴复盘,他一句话点醒我:你永远无法证明上帝不存在!
是的,证明没有,永远比证明有难的多。公司既然盖了章,没有其他更有利证明的情况下,势必要为此承担责任的。
记住:你永远无法证明上帝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