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的被处罚人说:“我连女人都没见到,凭什么说我嫖娼?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但是,被行政处罚人认为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的,才构成卖淫嫖娼。他认为,我们没见到卖淫女,不知道她的长相年龄,高矮胖瘦,也不知道有什么服务和服务的价格。这些因素都能导致他可能主动放弃,不存在主观上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商谈好价格,更没有着手实施。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行政处罚。
我们看看2003年 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者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完整内容: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你觉得本案“等待嫖娼”被行政处罚的小伙,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