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笔记】2017.11.9

来源:《德国刑法教科书》

作者对刑罚的演变做了简明清晰的介绍

一般性原则:只针对社会一般犯罪,且刑罚使用以矫正恢复平衡为目的。(普遍适用)

特殊性原则:划定特殊人群,定义特殊对待方式,比如颠覆罪,反叛罪。(谨慎适用)

1790年代之前的德国刑事法律,以碎片化,分散化的方式出现在各地,普遍具有对宗教,对教会法的依附性和特征,不避讳类推解释,刑罚的使用带有报应性的目的,对适用情况的规定不够明确,界定标准模糊,有极为严苛的一面。

随着文艺复兴带来的对罗马法的研究,接着启蒙运动的广泛影响,德意志民族开始意识到要有一部普遍适用于自己生活区域的,且科学严谨有效的刑事法律。在借鉴法国刑法典之后,德意志民族生活的各个地区逐渐出现了自己的刑法典,但是这些法律有生搬法国法律的嫌疑,导致实体法无法很好的适用于现实的司法活动;首先出现的是《巴伐利亚刑法典》,此后直到进入19世纪60年代,由于普鲁士对德国的武力统一,使得《普鲁士刑法典》得到广泛应用,这为统一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非常好的现实基础。

日本人在明治维新运动开始时,预备引入的是法国刑法,但是很快更为严谨的《德意志帝国刑法典》诞生了,于是日本便重新引入了德国刑法。直至今日,德国刑法理论和分析技巧仍然对日本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产生着重要的影响。

我国目前正在向传统大陆法系回归,许多年轻的法律界精英都有留学德国的经历,因此深入学习研究透德国的刑法各理论是十分必要的。

总结日期

2017.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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