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职务犯罪侦查权明确将从检察机关剥离以来,不少检察官就焦虑不已,一时有种美丽的地平线上看不到一颗希望之星般的茫然感。
正当徘徊在这样一个十字路口时,2017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向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的贺信中,作出了“检察官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这一重大论断。几个月来,相关讨论如火如荼,“为公益服务的检察”的热议声四起。
但平心而论,当前检察官队伍与这一要求还存在一段距离,实践的道路或许还会很漫长。一方面,我国检察官的角色定位其实很模糊。检察官虽主要在刑事司法体系中运转,但又不完全与之相关,还有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活动等职责。另一方面,检察官的法定职责却又不甚明晰,比如《检察官法》规定的“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究竟是哪些法律没有完全明确。
实践中,除了打击刑事犯罪这一主责主业,检察官的工作至少还包括维护社会稳定、提供法律服务等内容。这倒并非不务正业,从《全民目击》、《人民的名义》等检察类影视剧的叫好可以看出,社会对检察官的确充满期待,希望他们既有效打击犯罪,又能维护公平正义,成为公正和效率的典范。
然而,这又恰是检察官面临的重要难题之一。就说打击犯罪,单靠检察官显然无力承担。在刑事司法领域,警察才是打击的中坚力量。另外,由于检察机关自身缺乏信息源,与有关部门又缺乏衔接配套机制,这就遇上了难以摆脱就案办案的尴尬境地。
其实,溯古追今,我国的检察历史仅区区百余年,是清末司法改革的产物,文化基因并不深。因此,在瞬息万变的当下,检察机关唯有适应日新月异的环境才能继续保持活力,一旦运行环境发生变化而影响既定目标,就必须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在新时代下,我们的检察机关急需加快改革进程。除了高度整合现有内设机构外,若要名副其实担起代表公共利益的重责,检察官就必须以有效解决各类可能影响社会安全的问题为切入点,时刻聚焦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不断提升人民安全感和幸福感”。
今后,检察官应更加注重工作的前瞻性,坚持问题导向,将预防犯罪作为重要内容。可以结合近年开展的“智慧检务”建设,加强多渠道获取信息、分析数据的能力,力争及时打击和预防各类犯罪。
例如,多年来外来民工租房集中地盗窃一直高位运行。对此,检察官可根据办案开展犯罪分析,帮助制定针对此类案件更为全面有效的预防策略,而不仅仅局限于发份检察建议。而且,检察官还应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落实解决,避免单打独斗,使防范的努力碎片化。这一切,就是在履行公共利益代表的职责。
最后,在这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检察官还必须走出象牙塔,为公众释法说理,切实加强与社会各层面的沟通交流,努力建立和维护与社会各主体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只有在维护公共利益的道路上更主动、更积极,才可能真正成为百姓心中守护公正的“斗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