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不定期租赁的租金应及时主张,避免超过诉讼时效
原文如下:
田某与赵某于2002年8月4日签订租赁合同,双方没有约定租赁期限以及租金的支付期限。
因支付租金产生争议,田某于2012年12月30日诉至法院,诉请判令赵某返还租赁物并支付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起诉之日的租金。
原审认为,赵某应自2009年5月24日支付前期租金的次日起,每届满一年支付租金,赵某延付或拒付租金,田某享有一年的诉讼时效。
原审判决赵某返还杨某租赁物,并支付田某最近一年零十一个月的租金。
对之前的租金因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
田某申请再审。
经再审审查,本案为不定期租赁,且没有约定租金支付期限,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
对支付租金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支付”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裁定驳回田某增加租金的再审申请。
综合上述:
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赁期限的,或者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又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为不定期租赁。对租金支付期限没有约定的,租金应当在届满一年时支付。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出租人怠于行使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的部分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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