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晋南北朝是异端这个古史上的变态,有人将其视为一个“封建化”的时代,将其比做欧洲中世纪,但是由于秦汉帝国遗留的政治遗产,其终究不可能重复西欧中世纪的历程与出路,官僚阶层及专制官僚制度和士人阶层及其传统维系着这个历史进程的连续性。
士族是官场与士林互动的产物,其特征是对官职与文化的家族性垄断。秦汉帝国的政治遗产造就了中华帝国的政治文化模板,这是中国历史的常态,与模板相对的变态则是门阀政治。
一 官僚政治话语
帝国体制的维系,要以一种政治文化秩序为基础,而魏晋江左的士族文化和玄学思潮,则把这个基础侵蚀的锈迹斑斑。
魏晋以来,玄风渐盛,初时不乏抵制谴责清谈放诞的声音。魏明帝以“构长浮华,皆免官禁废”,打击了夏侯玄等人,大批事功派也要求朝廷“循名责实、抑制浮华”。九品中正制造成了选官重门第、中正操铨柄,受到了时人尖锐的批评。
玄学贵无,故有《崇有论》与之针锋相对,批判玄学家“口谈虚浮,不遵礼法,尸禄耽宠,仕不事事”,五胡乱华,东晋覆灭,神州陆沉,也被归罪于玄学清谈。
士族崇尚“望白署空,是称清尚。恪勤匪懈,终滞鄙俗”,蔑视勤于政务的人。高门华族在仕途上“平流进取”,并以为是理所应当。然而当时的诏书上依旧是求贤,虽然只是一纸空文,但却代表了自古以来的悠久传统,唯才是举,而非门第。
法术是君王用以专制集权的理论,儒家尚礼,法家主法,二者针锋相对,魏晋以来,随着玄学兴起,二者被摒弃,于是儒术、法术联手抵制玄学。
变态只是时间长河上的一道大的波澜,历史终将归常态。
二 官制和法制的进化
魏晋以来的官僚政治虽已萎靡扭曲,但官僚制度依旧处于缓慢的进化之中。在政治上看,汉唐间的魏晋南北朝是两个波峰闲的波谷,但从制度上看,魏晋南北朝却是汉唐制度的中介,或者说是阶梯。
三省制的形成,是此期中央机构的重要进步,西汉末丞相权力一分为三,变为三公制,魏晋南北朝三省制发展起来,为隋唐的三省制奠定了基础。
东汉尚书台权力大为上升了,但依然“文属少府”,即在形式上从属于九卿之一的少府。曹魏时尚书机构正式独立出来,晋代尚书令已具有宰相权势,梁时尚书令官居十六班,即正二品,陈代更是高居一品。晋代即出现九卿并入尚书省的言论,到了陈代,六部九卿就此变为了上承下接的关系。
中书省与门下省相继而起,与尚书省共同构成隋唐三省制的前身,曹魏时尚书省发展成为国务机构之后,皇帝让中书省接替尚书省的机要秘书之任。侍中本是皇帝是侍从,西晋时发展为门下省,有侍中四人,还有黄门侍郎、散骑侍郎、给事中等职。侍中的职责是切问近对、拾遗补阙,还可以平尚书奏事,有时候竟可以左右皇位继承和大臣人选。尚书省上奏和皇帝下诏都需惊经门下省的审核,签署皇帝“敕可”的诏书草稿,先交门下省署,然后呈上皇帝再次画“可”,才能交付有司,生效执行。到了南朝,封驳权较汉代大为制度化。
经魏晋南北朝的发展,隋唐的三省分工,中书草诏、门下审议、尚书执行,分工明确且制衡精密。
秦汉的“律令秩序”在魏晋以下就锈蚀了,然而,法制本身并没有驻足不前。汉代的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但却没有明确的分化,还存在着律令不分,礼律杂糅的问题,魏晋时大为改观,“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二者的性质被清晰界定。
唐朝的法律分律、令、格、式四类,“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从汉代“律令科比体制”到隋唐“律令格式制度”,其是以魏晋为阶梯进行的。此外,晋代法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使法律概念大为规范化了,是法理学的重要进步。张斐的《律表》,被认为开唐代“律疏”之先河。又如刘颂,提出了律令名例若无规定则“皆勿论”的主张,这比西方学者“律无明文不为罪"的观点,早了一千余年。
三 选官权的中央化
中古士族政治最核心的内容,就是士族门阀的选官特权,但不能认为中古选官制度可称道的地方只在于选官特权。
应中央集权的需要,选官权力也应当归于中央,是为“选官中央化”。魏晋南北朝时,虽然皇权衰落,都是选官中央化却并为停滞。
正如前几篇所言,只有立足官场的世家才有长远的未来,魏晋以来,士族门阀都立足于官场,以官场为大舞台,故,虽然九品中正制造成士庶天隔,使士族垄断上升渠道,但出于世家自身的需要,选官中央化不可避免的继续着,拥有朝廷官爵与权势者,方为上品的垄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