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七十二)
——货物承运人的责任
作者:奉法如天
2023年4月26日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甲让乙为其运送一车西瓜,在运输过程中,由于承运人乙的司机喝了酒开车,致使车辆发生事故,一车的西瓜被毁损。这时,托运人或者西瓜的收货人有权要求承运人乙全部赔偿西瓜的损失,这个损失也包括西瓜卖出后所得利润收入。
但是,如果承运人在运送西瓜的过程中,发生了洪水,拉西瓜的车辆被洪水冲走。这时,托运人或西瓜的收货人不能要求承运人赔偿西瓜的损失,因为这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可以免责。
还有一种情况,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由于托运人或者西瓜的收货人为了多得利益,让承运人超载,拉西瓜的车辆由于超载翻车,造成西瓜全部被毁,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西瓜的责任。
但是,承运人必须有证据证明翻车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让其超载才造成的,否则是不能免责的。
另外一种情况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那就是托运人明知长途运送西瓜会造成西瓜腐烂,但是还坚持要承运人运输,承运人在正常运送中西瓜自然烂掉,这个损失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外,西瓜由于长途运输会失掉部分水份,减少的重量在合理的范围之内的,承运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写于: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