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及其上面的物品的这种源始的共联性 (communio fundi originaria)是一个具有客观的 (法权上实践的)实在性的理念,完全不同于那种虚构出来的初始的共联性 (communio primaeva);因为后者必须是一种建立起来的共联性,而且必须产生自契约,通过契约所有人都放弃了私人占有,而且每个人都通过把自己的占有和每一个别人的占有联合起来而使私人占有转变为共同占有,对此历史必定会给我们一种证明。可是,把这样一种程序视为源始的占有,以及说每个人的特殊占有能够并且应当以此为基础,则是一种自相矛盾。
2、与他人有关,这种占有作为 (就我们所知的)第一次占有,与外在自由的法则相一致,而且同时包含在源始的共同占有之中,后者先天地包含着一种私人占有的可能性的根据。
3、这种实践的原理中,程序正好相反,给经验性占有奠定基础的一切直观条件必须被排除掉(对它们视而不见),以便把占有概念扩展到经验性占有之外并且能够说:任性的每一个外在对象,我无须处在对它的占有中就能控制它 (并且也仅仅就我能控制它而言),都可以被算做法权上的“我的”。
4、后一种占有的可能性绝不能被单独地证明或者看出(正因为它是一个不可能被给予任何直观与之相应的理性概念),而是来自被设想的公设的一个直接后果。后一种占有的可能性绝不能被单独地证明或者看出(正因为它是一个不可能被给予任何直观与之相应的理性概念),而是来自被设想的公设的一个直接后果。
5、外在的“我的”和“你的”的理论原则沉迷在理知的东西之中,而且并不表现任何扩展了的知识,因为这些原则所凭依的自由概念无法对这种占有可能性进行理论演绎,只能从作为同一个理性的行为的理性实践法则 (定言命令式)中推论出来。
6、实践理性要知道,占有是按照知性概念,不是按照经验性概念,而是按照能够先天地包含着占有的条件的这样一些概念来思考的,关于占有的这样一个概念 (possessio noumenon [作为本体的占有])作为一种普遍有效的立法。
7、因为联结他们的是一种法权关系,而这里外在的“我的”和“你的”正如在上述几种情况中一样,完全基于一种无须持有的纯粹理性占有的可能性这一前提条件。
8、把某种外在的东西当做“我的”来拥有是可能的,虽然我并不处在对它的占有中。
9、把某种外在的东西当做自己的来拥有,这惟有在一种法权状态中、在一种公共立法的强制权之下,亦即在公民状态中,才是可能的。
10、某种东西,我 (按照外在自由的法则)把它置于我的控制之中,并且有能力 (按照实践理性的公设)把它当做我的任性的对象来使用;归根结底,我 (按照一个可能联合起来的意志的理念)要使它成为“我的”,这种东西就是“我的”。
11、在一个物品中的法权就是对我和所有别人都处于其 (源始的或者建立起来的)共同占有之中的一个物品的私人使用的法权。
12、对一个外在对象,因此也是对一块有尺寸的土地的源始的获得,只能通过强占来进行。
13、就是对对象的理知占有 (possessio noumenon [作为本体的占有]),按照其概念所包含的东西,从纯粹法权实践理性的原则出发作出阐明。
14、而是由于能被归摄在它下面的只是一种纯粹的知性概念,这个法权概念仅仅意味着某种与我不同的东西,而且不是意味着一个经验性的占有(仿佛是持续占领)的概念,而是仅仅意味着外在对象在我控制之中 (占有与作为使用的可能性之主观条件的我的联结)的概念,这是一个纯粹知性概念。
15、这样一个对象只能是一个有形体的物品 (人们对它没有任何责任),因而一个人能够是他自己的主人 (sui iuris),但不能是他自己的所有者 (sui dominus,可以随意支配自己),更不用说是别人的所有者了,因为他对自己的人格中的人性负责。
16、对他人任性的占有,作为通过我的任性规定他人任性去采取某种行为的能力 (就一个他人的因果性而言的外在的“我的”和“你的”),是一种法权 (我对同一个人格或者对他人可能拥有多种这样的法权)。
17、作为这个他人采取一个行动的规定根据,虽然首先是经验性地通过双方中任何一方在时间中进行声明和响应声明,被设想成占有的感性条件,在这里两个法权行为始终只是前后相继的,因为那种关系 (作为一种法权关系)是纯粹理智的,通过作为一种立法的理性能力的意志,那种占有作为借助抽掉那些经验性条件的一种根据自由概念的理知占有 (possessio noumenon [作为本体的占有])。
18、即承诺和接受,不是被表现为前后相继的,而是 (恰恰作为 pactum re initum [以物立的约])被表现为从一个惟一的共同意志中产生的 (这用“同时”这个词来表达),而对象 (承诺)则通过去除经验性条件而按照纯粹实践理性的法则被表现为获得的。
19、这是纯粹的 (在涉及法权概念时不考虑空间和时间的所有感性条件的)理性的一个公设,而且抽掉那些条件、其占有并不因此被取消的可能性的学说,本身就是通过契约的获得这个概念的演绎;就像前一节中关于通过强占外在物品而获得的学说一样。
20、承诺者首先为他人的利益而放弃 (derelinquit)自己的占有,或者放弃自己的法权 (renunciat),另一方随后进入这种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