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表征的是对人的欲望的满足。那么什么是人的欲望呢?有些欲望比如性欲、食欲等有着一定的生理基础,是一种客观存在,就如疼痛是客观存在一样。人的知觉是一种客观存在,比如视觉、听觉、嗅觉、味觉等。但对于知觉的感受却是一种意识表达。比如疼痛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不同的人对于疼痛有着不同的反映而没有一个确定的标准。实际上,与意识主体相关的客观存在往往是一种不可定量的“定性”的存在,对他们的任何的量化都会使它们转变成一种意识存在。
或许,我们可以做这样的一种假设:任何具有量化属性的关于意识主体的存在都是意识存在。客观存在具有永真的性质,那么意识存在具有什么性质?意识存在做为一种基于主体认知的存在,必定是与主体息息相关,主体的不一致将会导致意识存在的不一致。客观存在在任意的两个主体都可能求得一致;在任意两个主体都可能求得一致的存在便是客观存在。我们只能通过这个原则将意识存在认定为客观存在,否则客观就变成不可知的了。
客观存在真的存在吗?肯定则是唯物,否定则是唯心。肯定它,意味着承认物质是第一性的,人的意识存在反映客观存在;否定它,意味着承认意识是第一性的,所谓客观存在不过是特殊的意识存在。客观存在的本身就是一种意识存在,它是对人思维方式的一种带有量属性的反映。人可以思维这是一种客观存在(依据上述的客观存在的定义),关于这个特殊的关于意识主体的量属性的认识便是一种意识存在。
意识存在源于客观存在,但因意识主体的有限性,意识存在并不能与客观存在达成一致。同时人们通过自身的意识存在构建了一个有缺陷的客观存在的世界,也就是意识范畴下的客观世界。对于我们而言,所有的客观存在都是这种意识范畴下的客观存在,只不过当一个事件被所有人判定为真实,便认为这个事件是一个非意识范畴的客观存在,即真正的客观存在。比如一只小鸟飞过天空,只要所有视觉正常的人,都能认识到有一只小鸟飞过天空,所以我们认定它是一个客观存在,因为任何两个人都可能达成一致。
任何被表达的都是意识存在,只是客观存在的一种意识符号。比如鸟儿的形态我们用一些语言符号进行描述。当我们进行描述的时候,我们所描述的仅仅是主体意识当中的客观存在。
本章提要:行为应该如何不是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行为依赖道德目的而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产生的属性,是行为是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行为的关系属性。因此,行为之应该如何由“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行为之事实如何使行为应该如何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本体、实体,可以名之为“道德应该的实体”、“道德善的实体”或“道德价值实体”;道德目的是行为应该如何从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衡量行为事实如何的道德价值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可以名之为“道德应该的实体”、“道德善的实体”或“道德价值实体”。于是,道德价值、道德善、道德应该、伦理行为之应该如何,便是通过道德目的,亦即道德终极标准,从伦理行为事实如何中产生和推导出来的:伦理行为之应该等于伦理行为之事实与道德目的之相违。这就是“休谟难题”的答案,这就是道德价值的产生和推导方法。我们可以将它归结为一个公式而名之为“道德价值推导公式”:
客体:行为事实如何
主体:道德目的如何
主客关系:行为事实符合(不符合)道德目的
结论:行为应该如何(或不应该如何)
固有属性是事物独自具有的属性:一事物无论是自身独处,还是与他物发生关系,该物都同样具有固有属性。反之,关系属性则是事物固有属性与他物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
价值与颜色一样,都是客体的关系属性,而不是客体的固有属性。但是,红、黄灯颜色是客体不依主体的需要、欲望而转移的关系属性,是课题的事实关系属性。反之,应该、善、价值则是客体依主体的需要、欲望而转移的关系属性,是客体的价值关系属性。于是,一切属性实际上便分为三类:1、固有属性固有的事实属性,如质量多少、电磁波长短(第一性质);2、关系的事实属性或事实关系属性,如红、黄等颜色(第二性质);3、价值关系属性,如应该、善(第三性质)。
颜色真的是事物的一种属性吗?颜色并非是事物自身的一种属性,而是事物自身的某种属性依靠光波的属性的一种表达。颜色是不同波长范围的可见光的符号,实质便是可见光的物理属性的一种基于视觉的划分。颜色也算是一种意识存在,因为这个颜色做为存在是可变的。我们可以假设这样一个人群,这个人群都是全色盲,只有灰度的视觉。那么在非色盲人群到来之前,他们永远不会有颜色这个概念,更不会提出所谓的事物的颜色属性。
似乎事物的属性也应当进行客观属性与意识属性的区分。我们所能直接感知的都是意识属性,意识属性是基于人类知觉的客观属性的一种符号,表征的是人类的知觉和感受,而非事物的客观属性本身。我们可以用一定方法通过意识属性获得客观属性。过去,我们是被动的通过意识属性获得客观属性,比如是先明白了光波具有不同波长,而明白了颜色正体现了这种性质。
可被直接感知的都是意识属性,是事件客观属性的知觉反映的象征符号。
比如,人的内心感情是可被直接感知的,我们的喜怒哀乐并不需要分析就可以感受的,因而是人的一种意识属性,那么这种人的意识属性来自于人的什么样的客观属性呢?喜怒哀乐这四个符号象征了什么样的事实属性?现在的科学也表明了,人的感情是有着生理基础的。而喜怒哀乐的程度是可以通过人的精神进行控制(控制的前提是存在)的,这也体现了它们是一种意识属性。
客观属性不随认知主体而变化,意识属性会受到认知主体的影响。
比如我们各种各样的视错觉,还有事件同一而每个人的情绪却都不一样。现代的科学也证明了人的许多基本的欲望比如性欲、食欲等是具有生理上的本质。而人的其他的感觉也被证明了是事物事实属性的一种意识属性。比如冷热的本质是分子的无规则的运动;高低的本质就更是昭然了;香臭是因为物质分子的不同带来了不一样的刺激;声音高低是声音频率的不同。等等的这些,都说明了,意识属性之下必包含着更深层次的客观属性。意识属性仅仅是客观属性的一种知觉符号。
我们看到了一点,事物的意识属性是一分为二的。这便是两面性的体现。我们在仔细考虑,会发现但凡意识属性都是一分为二的。这是为什么呢?客观存在独立于意识存在而不因意识存在而受到任何影响。这也从一个侧面证明了客观存在的存在性。而意识存在却会受到客观存在的严重影响,这种影响往往是有正也有负的,因为客观存在并不知道意识希望受到什么影响。正因如此,意识存在往往也是一分为二的,“冷暖”、“善恶”、“高低”、“正反”、“美丑”、“富贱”、“喜悲”。这也是道家相对主义的本质。
我们再给属性下一个确切的定义。我们发现,属性都是事件的属性,也就是属性是事件的一种内涵。不同事件间可能存在相同的属性,但一定存在不同的属性,这些不同的属性就是事件区分的标志。如果两个事件的属性完全一致,那么这两个事件同一,也就是一个事件。那么,也就是说,属性可以完全的描述事件。事件可用属性进行完全的描述。比如一块石头,它有结构属性、成分属性、变化属性等客观属性,也有颜色属性、硬度属性、形态属性等意识属性。我们可以通过属性将石头完全的描述,将石头断定为石头而不是其他的什么东西。客观属性是事件的本质属性,具有完全的可分辨性;意识属性是事件的主体认知下的属性,带有符号的性质,有时无法对不同事件进行区分。
于是,作者笔下的固有属性就是事件的事实属性;关系属性就是意识属性。
行为应该如何不是行为独自具有的属性,而是行为依赖道德目的而具有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行为事实如何对于道德目的的效用,是行为的关系属性。因此,行为之应该如何由“行为事实如何”与“道德目的”两方面构成。
可被否定的属性都是意识属性,但是意识属性不一定是可被否定的属性。
那么对于行为的“应该不应该”的属性,由上述的规则,可以认为,“应该”是行为的一种意识属性。那么作为意识属性,就必定可以探究它的客观属性。行为事实如何使行为的一种客观属性,作者眼里“应该不应该”这种这种意识属性描述的行为内容与道德目的的关系。当行为内容符合主体需要的时候,便认为是“应该的”,否则就是“不应该”的。
行为符合主体的需要或者欲望的时候,行为被认为是“善”的;行为不符合主体的需要或者欲望的时候,行为被认为是“恶”的。那么,作者这么表述,就更为直白了,凡被主体认为是“善”的就是应该的,凡被主体认为是“恶”的,就是不应该。事件的“善”“恶”属性是一种意识属性。意识主体都具有“趋善避恶”的本性(在上述的“善”“恶”定义之下;本性就是主体的客观属性)。
如何理解“善”“恶”是事件的意识属性,而主体的“趋善避恶”却是意识主体的一种客观属性呢?我们当明晰,这里的“善”“恶”与其他的意识属性一样,带有符号的性质。“趋善避恶”描述的是这样一种客观属性,意识主体总是倾向于满足主体本身的需求和欲望的满足,这种倾向无论意识主体承认与否,总是存在的,因而是一种客观存在,相对应的便是一种客观属性。
但是意识主体存在局限而且不一样,这决定了对于主体而言,“满足主体的需求和欲望”是非常主观的判断,一个事件在一个主体眼中是“善”,因而“应该”;在另一主体眼中却是“恶”,为不应该。“善”“恶”的判断前提是需要界定一个范围,不同的人在判断的时候总会辖定一个范围作为自己判断的依据。当一个人辖定的范围是个人的时候,他认为应该去偷盗,因为于己此事为“善”;当他辖定的范围是一个群体的时候,他认为不应该去偷盗,因为于群体此事为“恶”。但这些判断无论如何主观,结果如何,“趋善避恶”的属性总是存在的。
意识主体“趋善避恶”的本性,以及意识主体的“善”“恶”判断,决定了事件的“应该”“不应该”。
我们看到“应该”“不应该”的意识属性,包含了两种前提,客观属性和意识属性。实际上,“应该”“不应该”的意识属性是对“趋善避恶”这一客观属性的反映。而“善”“恶”这一意识属性则是另一些客观属性的反映。
因此,作者提出的“价值推导公式”(P27),是可被承认,只是作者没有说出为什么符合主体需要、欲望、目的的客体就是应该的,而不符合却是“不应该”的。
“趋善避恶”的这一属性,似乎是非常之广泛。从植物到动物,再到人,事物总是向着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方向。植物的根朝着养分充足的方向生长;细菌的趋利效应;动物的迁徙等等。“趋善避恶”似乎无所不在。有个体的“趋善避恶”,也有群体的“趋善避恶”,比如蚂蚁的对蚁群的贡献,狮群雄性首领的竞争,再到进化的本质,以及“适者生存,不适者淘汰”的自然生存法则。当然,这是题外话,毕竟自然的规则与人的伦理本性找不到任何依据说明两者之间存在某种联系。
其实,“趋善避恶”的人类本性,可以从经济学管理学领域得到广泛根本的证明,因为这两个学科就是在这种本性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倘若人没有这种本性,那现在社会的经济学管理学以及相应的实践也都不复存在了。正如经济学的一个根本性的假设就是“经济人”的假设。
元伦理确证理论:自然主义。代表人物:穆勒、马斯洛
元伦理确证理论:直觉主义。代表人物:摩尔、罗斯、艾温
元伦理确证理论:情感注意。代表人物: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艾耶尔、斯蒂文森
*书本信息:伦理学导论(ISBN 9787-7-309-06189-5)
*笔体体例:引用部分为书本原文摘取或内容总结,正文部分为个人理解和感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