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养殖合同纠纷中,养殖户能否私自出售猪只?

    2021年5月23日,A养殖有限公司与B签订《养殖回收合同书》、《委托养殖结算方案》,合同约定A公司以记账的方式提供猪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料,B提供适合饲养猪只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劳动力,A公司负责猪只销售,在猪只销售完之后,A公司向B支付合同约定的养殖回收结算款。猪只回收标准及回收价格按合同附件《委托养殖结算方案》进行结算,C为B履行上述合同提供担保。猪只达到上市条件后,B要求A公司提前支付代养费,B将猪只售卖。后A公司起诉要求B返还猪只并承担违约金。

    本案为养殖合同纠纷,A公司与B双方签订的《养殖回收合同书》及《养殖回收结算方案》虽均为格式文本,但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且合同签订后,A公司交付了猪苗,B交纳了保证金、领取了猪苗,已实际履行了合同,双方之间的《养殖回收合同书》及《养殖回收结算方案》已成立且生效。因猪只已被全部售卖,A公司要求返还猪只的诉求已不能实现,但可主张B返还卖猪款。双方签订《委托养殖合同书》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这种委托养殖模式,达到双方均能从中获取相应的利益,从而促进养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到法律维护。A公司仍应向B支付养殖费用,委托养殖费用的计算方式为:肉猪回收价款-养猪总成本(猪苗款+饲料款+兽药款)-垫付费用,剩余款项即为B应得的委托养殖费用。

    综上,私自卖猪有风险,还可能面临违约责任,但具体情况不同,解决方式亦不同,若B以A公司经营情况恶化等原因,履行不安抗辩权等提出抗辩,则B有可能不构成违约,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附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完备或有瑕疵,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双方合同关系存在的,该合同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王志东与天津市方大禽业发展有限公司养殖回收合同纠纷再审案

本案要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签订意向性合同时在空白合同上按手印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向特定人发出的内容具体明确的要约行为,对方对此作出了承诺的,应认定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诉争的合同虽只有手印未签字,但合同的形式要件不完备或有瑕疵,当事人有其他证据能够佐证双方合同关系存在的,该合同依法成立。

案号:(2009)二中监民再字第3号

2.提供技术方未按约提供保质的养殖饲料,应承担违约责任——赵学友等39户养鸡户诉辽宁省农垦畜牧饲料公司肉鸡保价回收合同案

本案要旨:提供技术方未按保价回收合同的约定提供保质的养殖饲料,且没有保证成品达到一定标准,也没有按保价回收成品,是违约行为,对此负有全部过错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00)铁法经初字第192号

3.养殖回收合同格式条款的无效以及成品交付率不足部分的损失承担——谭秀英诉开平市玉林参皇养殖有限公司台山分公司等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一、养殖回收合同中鸡只死亡的风险负担条款为作为专业的养殖公司的合同一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该条款不加区分地将鸡只死亡的风险约定由养殖户承担,明显加重了养殖户的责任,是对所产成品鸡数量及质量风险责任的转嫁,属于无效格式条款。二、依照养殖回收合同的法律特征,就养殖公司来说,其应保质保量向农户提供鸡苗、饲料、药品并给予技术支持;就养殖户来说,其应尽力避免因自身管理失误、人为意外事故以及成本控制不当而达不到结算标准而造成的损失,二者未尽前述义务,均可能成为成品死亡的原因。本案中合同双方均未举证证明自己已经适当完成了应尽的合同义务,成品交付率不足部分系对方原因所致,因此,本案应当推定损失为双方共同原因所致,双方对此均存在过错,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抗风险能力以及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5)江中法民二终字第212号

4.养殖回收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王志永与郝福刚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双方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合同的履行过程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原告向被告提供鸡雏、饲料、兽药并回收毛鸡后,应当与被告进行合同结算,原告未给被告结算构成违约,被告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兽药款的主张,不予支持。

案号:(2014)静民初字第5235号

5.种植回收合同纠纷中对于作物损失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刘某某诉辽宁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种植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一方未按照农作物种植收购合同约定的时间对农作物及时收购且未达到约定的亩产量,构成违约;根据农作物评估报告,农作物存在被水淹的现象,说明种植户在种植农作物过程中对损失的发生亦存在过错,因此,合同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案号:(2014)开老民一初字第00144号

6.合同收购方迟延收购的违约责任——哈尔滨市冰城牧业有限公司与徐春山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合同收购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通知养殖户交付成鸡,养殖户饲养成鸡的数量、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只涉及养殖户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影响收购方在约定期间内收购符合标准的成鸡,因此,合同收购方应因其迟延收购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15)哈民三商终字第125号

7.养殖回收合同约定的保证金非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养殖户未全额支付保证金,不影响收购方合同的履行——济南沂河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邵光勇养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约定养殖户为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需向收购方交纳保证金,但双方并未约定该保证金是履行合同的前提条件,养殖户未全额交纳保证金的,不影响收购方回收成品义务的履行。收购方拒不回收成品,养殖户为避免损失的扩大将成品变卖,并无不当,技术提供方对收取的保证金应予返还,返还的数额应当扣除变卖成品的价款。

案号:(2014)济商终字第84号

8.种植户擅自委托第三人种植成品的,收购方对该第三人种植的成品没有收购义务——阳华明与潘琼、林珊珊种植、养殖合同纠纷案

本案要旨: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如要将合同义务转移给第三人的,须征得债权人同意。涉案种植回收合同中明确规定了种植方只能出售自已种植的数量,未约定种植户可委托第三人种植。而且种植户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经过合同相对方的同意。因此,种植户变更合同履行主体的行为对合同相对方不发生法律效力。合同相对方对未收购种植户之外的第三人的狗尾草的行为不承担法律责任,但对种植户自己种植的成品未履行收购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案号:(2014)桂市民申字第2号

9.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中收购方提供技术服务义务不应以养殖户掌握养殖技术为限——海南大学农学院实习农场与胡亚娟等全蝎养殖合同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养殖回收合同只约定由收购方提供技术服务,未约定养殖户掌握养殖技术后不再提供技术服务的,收购方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全部履行与否的判断,不应以养殖户掌握养殖技术为限,在合同期限内收购方均有提供技术服务的义务。

案号:(2003)海南民三终字第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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