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一讲 推理方式(二)——归纳
演绎法是以既知的普遍的判断当作大前提,再把这判断应用到个别的事物(小前提)而造出新判断(断案)的。
以个别的事物为根据,得到较普遍的判断,这方式和演绎法显然不同,叫作归纳法。
归纳法可以补演绎法的不足,演绎法的大前提,往往须从归纳法产出。
但从另一方面看,归纳所得的判断,如要考查它是否正确,也须演绎的来应用于个别的事物。
归纳法也有许多规律,最重要的是下面两种:
一、部分现象的搜集须普遍而且没有反例。
二、现象和判断之间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这两种规律,如果都能满足,判断自然不易动摇,坚固可靠。其实只要能满足一种,也就可以认为正确的判断了。
下判断时,因果关系的存在和发现,比现象搜集更为重要。只要因果关系明确,即使偶有反例,也不失为可靠的议论。
有所获:归纳是从个别事物为根据,得到较普遍判断。与演绎推理刚好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