熟悉坏人犯罪心理,利于确保自身安全(一)

古人云:“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有人可能会说,这不是对付敌人的时候用的吗?我又没有敌人,在这太平盛世,干嘛那么累呀!如果真是这么想的话。那我告诉你,其实你已经树敌无数了。在这个律法完善的过度,在依法治国的大方针大政策时期,犯罪活动依然在发生,而且一直高居不下。犯罪的形式,真是多种多样,五花八门,可以说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做不到的,什么样的犯罪形式都有。根据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和社会危害程度,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以下十种类型。

第一,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及国家安全的行为。

第二,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遭受严重损害的犯罪行为。

第四,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第五,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故意非法占有、挪用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第六,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第七,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危害国家国防利益,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八,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犯国家财产所有权、国家机关正常活动和国家廉政制度的行为。

第九,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的便利,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第十,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以上十种看起来好像都比较高大上,离我们似乎都有点遥远,其实就是个名字的问题,我把几个通俗易懂的列举出来,可能你就不会那么认为了。打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吸毒、贩毒、盗窃、交通肇事、贪污受贿、诈骗。这样说是不是就没那么生疏了呢?

犯罪固然可恨,犯罪分子更是不懈于启齿。可我们都是社会的一份子,逃避始终不是办法。那么,在这个复杂的社会里,又该如何去权衡利弊呢?这就到我写这段文字的重点了。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熟悉坏人的犯罪心理,让他们的犯罪意图夭折的在萌芽状态。

针对这个问题,我想从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是弄清楚每一种犯罪类型的罪犯他们在犯罪前是怎样的一种心理状态,经过一个怎样的犯罪心理过程才促使他走向犯罪,因为我始终相信“人之初,性本善”。

其次是利用行为心理学,分析行为因素,发现异常,规避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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