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这里,我想介绍一下美国当代著名的哲学家罗尔斯的一个观点,他指出,康德道德哲学中真正具有吸引力的元素不在于他强调道德原则的一般性和普适性,因为这对康德来说并不新鲜。康德道德哲学真正的魅力在于,他认为道德法则是纯粹实践理性选择的对象。这意味道德法则不再是上帝赠与人类的礼物,也不再是客观的、自然的价值,道德法则不是被人们发现的,而是人们发明的。
所谓“发现”,隐含之意就是道德法则是给定的现成物,它隐藏在某个地方,等待人们去找到它,而且往往需要借助上帝的帮助才能找到它。康德反对这个观点,认为道德法是被人类理性建构出来的,在建构的过程中,需要满足两个标准:第一,这些法则是被所有人所接受的(be acceptable to all),第二,这些法则具有公共性和公开性(public),罗尔斯认为这两条标准正是“社会契约论”的典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