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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颁布《关于增进森林保健功能的特别措施法》之后,1991年日本政府以“农林水产省令”的形式,发布了森林保健设施的设置基准。这项标准很短,只有五条十款,一起来看看会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一、森林经营方式

对于保养地的森林经营方式,标准限制使用皆伐。只有发生病虫害、火灾或严重气象灾害的时候,才允许使用皆伐清理森林。对于正常的森林经营,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才能够皆伐:一是单个采伐地面积须在一公顷以内;二是两个采伐地间隔超过50米,采伐地内没有保健设施;采伐地周边50米范围内林龄在15年以上。

二、设施的位置

具有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防护功能的森林内,原则上不设置保健设施。容易发生水土流失、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森林,也不应该设施保健设施。除必要防护设施以外,如果林下无植被,允许设置保健设施的最大坡度为15度;如果林下植被丰富,允许设置保健设施的最大坡度为25度。

三、设施的规模

如果郁闭度不足0.3,单处设施所占林地面积不应超过0.6公顷;但如果林下植被丰富且坡度不大于15度,单处设施所占林地可以不超过3公顷;如果林下植被丰富且坡度在15-25度之间,单处设施所占林地可以不超过1公顷。

对于一处设施内的建筑面积,标准也有规定。如果郁闭度不足0.3且林下无植被,设施中单体建筑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超过2000平方米。如果郁闭度不足0.3,但是林下植被丰富,或是郁闭度超过0.3时,设施内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平方米。

如果修步道需要采伐林木或是改变林地形态的时候,对于步道沿线允许变更的宽度,坡度小于15度是10米,坡度15-25度是6米,坡度大于25度是3米。

四、设施的配套

设施间的距离应该在50米以上。如果打算在森林中做建筑,或是森林中有建筑的时候,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该在100米以上。

五、设施的构造

建筑物类的设施高度,不应该超过当地成熟期森林的平均高度。在修建设施时,如果有土方工程,挖土和填土高度不应该超过4米。如果有铺装工程,应充分考虑地表水渗透、排水处理和其他森林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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