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公安分局不应赔偿。首先,撞坏橱窗玻璃及模特衣物的行为属于事实行为。然后,公安人员的行为没有过错,车辆在高速行驶中,难以控制平衡,损害结果的发生是为了躲避其他车辆“不慎”造成的,说明该工作人员已经尽到了一般范围内的合理注意义务,没有过错,国家不应赔偿。
但是对于李某的损失,可以按行政补偿的方式予以解决,所以,C选项表述正确,不选。
而A、D选项均认为应当予以赔偿,错误。
B选项,虽然认为公安分局不应作为赔偿义务机关,但是理由错误,警察追捕行为是与职权相关的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所以,B选项因为理由阐释错误而导致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D。